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因澤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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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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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至第四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2.在開審時,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不認罪受審;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則認罪及承認相關案情撮要。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本席將全部四名被告人的判刑押後,以便索取他們四人的勞教中心及教導所等報告。就第一被告人,本席亦另外索取一份精神科報告。 案情 3.正如本席在首次兩名被告人的裁決理由中指出,本案對受害人魏振光之襲擊是一項有預謀及經過小心策劃的報復行動。根據各被告人在被捕後向警方透露,由於受害人與數名年紀相若的朋友,在案發前數天到海洋公園玩耍時,受害人因為鎖事而掌摑了其中一人鄭俊傑,而引致同行朋友(包括本案的四名被告人)心生不滿,最後他們策劃伏擊受害人。另外第二被告人亦向警方表示,之前受害人曾經騷擾他的女朋友。第一被告人亦向警方透露,第二被告人曾經告訴他受害人在夜總會工作,而第二被告人曾經介紹一些女公關到該處工作,不過受害人曾經騷擾該些女公關,因此第二被告人亦憎恨受害人。 4.而案發當晚(即2013年10月29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以第一被告人生日為藉口,相約受害人到沙田吃晚飯慶祝,引他外出。而第三、第四被告人則與另外一人,他們三人身穿黑衣、配戴面具。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期間與此三人通電,告知他們所在位置。最後於晚上七時許,當他們一行人步行至沙田豐和邨和悅樓地下外時,受害人就遭三名懞面黑衣人襲擊。襲擊期間有人使用一個鬆肉錘及利刀向受害人的後腦、右眼和手部襲擊,導致受害人跌倒在地上,之後更加對他拳打腳踢,令他身上滿佈鮮血,但同行的友人卻沒遭到襲擊受傷。最後負責襲擊的三名懞面黑衣人逃走。報警後,受害人後來就被送往沙田威爾斯醫院求醫診治。 5.醫生檢查受害人後,發現:(一)受害人被人襲擊後右手、右邊頭皮及右眼受傷;(二)右手有6厘米的裂傷及右邊頭皮有2厘米的血腫;及(三)右眼視力減退。威爾期親王醫院於2013年10月30日因應受害人右手的傷勢,曾經為他進行緊急手術及修補食指的伸鍵肌。臨床檢驗亦顯示受害人右眼充血、創傷性瞳孔放大、點狀皮膜缺損及有輕微發炎。視網膜亦呈現涉及黃斑部分的擴散性視網震盪。受害人的眼眶電腦掃描顯示上頜骨骨折。2013年12月3日的檢驗顯示受害人視力正常,不過因為創傷性瞳孔放大而造成雙眼瞳孔直徑仍然不均。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理由 第一被告人 6.第一被告人現年18歲,他曾經在2011年5月因為「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被裁判法院判處18個月感化。後來他因為另外一宗「盜竊」罪、「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和「有意圖傷人」罪等等,在區域法院被判進入感化院。第一被告人是家中獨子,他修讀中三之後輟學,案發時他曾經任職臨時食物送貨員。懲教署的報告指出,第一被告人在步入青少年階段後開始學壞,並且與一些三合會份子來往。他亦有涉及吸食毒品(例如氯胺酮)。雖然過往法庭曾經判處第一被告人接受感化及進入感化院,不過當他被釋放後,他並沒有把握機會改過,繼續與不良份子為伍,最終干犯此案。懲教署的報告結論認為,一段時間的紀律性訓練,對第一被告人的人格塑造有幫助,所以建議法庭判他接受勞教中心訓練。懲教署的報告亦同時指出,其實第一被告人無論在身心方面亦同時適合教導所的訓練。 第二被告人 7.第二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不過他曾經因為一宗「與16歲未成年女士發生非法性交」的案件接受過警司警誡。他在中三時輟學,之後工作情況並不穩定。他曾經任職快餐店,後來亦曾經在財務公司工作,月入9,000元。在第一被告人的介紹下,他曾在一間夜總會做過臨時侍應,一星期工作一次,每次收入1,000元。報告顯示,第二被告人是家中幼子,不過父母對他的監管無方,只對第二被告人施以體罰,致令第二被告人與父母之間關係疏離。第二被告人升中之後,亦因為誤交損友,誤入歧途。在中三時,他加入了三合會,令他更加無心向學,成績滑落。在輟學後,他沒有穩定的工作。在干犯此案之前,第二被告人亦曾經因為另外一宗「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的案件被捕,因此本案是他在警方保釋期間之下而干犯的。案發之後,他不獲保釋,曾經被羈押超過五個月時間。第二被告人表示,由於在家中缺乏適當關懷,所以長久以來,他視第一被告人為兄長。他亦坦言今次犯案是受到第一被告人的唆擺和指示之下,在沒有考慮犯法後果之下,才會犯案。他承諾法庭以後不會再與三合會份子來往,希望法庭輕判。 8.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大律師,亦替第二被告人呈上一些信件,法庭不打算逐一交代信件的內容,有關內容法庭亦已知悉。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一樣,已得到受害人魏振光撰寫求情信表示原諒他們的襲擊行為。懲教署報告顯示,第二被告人自制能力為低,因此一段時間的紀律訓練,可以協助他改過自新。雖然懲教署認為他無論身心方面亦適合勞教中心或教導所的訓練,最後懲教署向法庭建議他進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 第三被告人 9.第三被告人現年16歲,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他有中五教育程度,是家中幼子。根據報告,第三被告人在升上中二後便開始誤交損友,而在其他壞朋友的影響下,他加入了三合會,導致他成績更加滑落,閒時不斷流連遊戲機中心或公園。 10.在此案,第三被告人連同第四被告人和另外一人,親自參與襲擊受害人魏振光。後來第三被告人被捕,被捕之後亦不獲保釋,到後期得到保釋之後,他就被學校下令停學。他向懲教署人員表示,在保釋期間他已經沒有再與任何三合會份子來往,他亦在此期間自願參與一些義務性工作。 11.在報告中,第三被告人表示是因為第一被告人的關係,才受他指示和影響之下參與本案。雖然他不同意有關行動,但第三被告人表示他不懂得亦不知道如何拒絕第一被告人的要求。在愚蠢和沒有想清楚後果之下才犯案,希望法庭輕判。懲教署報告亦指他身心也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最後他們向法庭建議判處第三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接受紀律性訓練。 第四被告人 12.第四被告人現年16歲,過往同樣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只得中三教育程度,是家中獨子。他的母親一直居於內地,直至被告人4歲時,才申請來香港定居。第四被告人自小便由祖母照顧,12歲時,第二被告人的父母在香港離婚。由於母親沒有與第四被告人同住,所以未能夠對他有效監管。祖母亦年老,所以明顯對他監管不力。第四被告人在升讀中學後,便開始與一些壞份子為伍(包括本案同案的被告人)導致成績下滑、一落千丈。一直以來,第四被告人亦視第一被告人為保家。在此案件中,他與第三被告人及另一人手持武器,親自下手襲擊受害人。被捕後,第四被告人亦同樣不准保釋了一段時間,還押在屯門青少年中心,後來才獲准保釋。懲教署的報告表示,第四被告人說他當時參與襲擊,純粹是自己一時衝動和愚蠢的行為,現在非常後悔。懲教署認為第四被告人適合接受一段時間的紀律性訓練以改造人格,因此向法庭建議他接受勞教中心的訓練。不過懲教署的報告亦顯示,此名被告人與其他被告人一樣,身心方面也是適合教導所和勞教中心的訓練。 量刑考慮 13.本案是一宗非常差劣的襲擊案件。案中除了第一被告人外,其餘三名被告人都相對年青,不過並非極度年青的青少年。據三名被告人的說法,他們是第一被告人的好朋友,不過就受到較年長的第一被告人影響和指示下,由於他們不懂拒絕,然後在沒有考慮到法律後果之下犯事。由於本案涉及武器,即鬆肉錘和利刀等等,情節非常嚴重。法庭一向對「意圖襲擊」罪採取嚴厲的處置,法庭絕對不容許一般市民漠視法律,以私了方式進行報復。法庭亦嚴格禁止有關人士使用武器去襲擊手無寸鐵的受害人。如果本案件涉及成年人的被告人,量刑起點將會至少達5年以上。 14.不過今次犯案的被告人,除第一被告人外,其餘三名被告人都是相對年青的青少年,因此本席亦要考慮他們改過自新的情況。在判刑前,先為他們索取一些懲教署的報告,其中包括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不過,即使在教導所的羈留,一般最長亦不超過3年,由此可見,即使判處現時各名被告人進入教導所,相對成年人干犯同樣罪行時候所面對的情況,也不算太差。首次兩名被告人在審訊期間,選擇了不認罪,而第三、第四被告人他們在審訊開始時,就選擇了認罪。此一點在量刑時,法庭一定要有一個分別的處理。法庭一向鼓勵犯了罪的人士,衷心接受犯罪後果,節省法庭時間。因此在判處監禁的時候,被告人因認罪一般會得到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如果在本案法庭純粹考慮他們個人自身改過的考慮,不考慮部分被告人是認罪和部分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全部判他們進入勞教中心,就不可以顯得認罪人士和不認罪人士在量刑方面有何分別,亦會因此間接不鼓勵被告人士撫心認罪,而希望得到法庭輕判。 15.因此,雖然懲教署的報告全部向本席建議四位被告人接受勞教中心訓練,但正如剛才指出,法庭一定要在量刑時反映以上認罪與不認罪在量刑的分別。另一方面,雖然今次認罪的兩位被告人是有親自參與襲擊,而相反不認罪的兩位被告人就只負責接應和通風報訊的角色,沒有親自參與行動。不過由於所涉及的控罪中,四名被告人是被共同被控告的,根據「夥同作案」的原則,本席認為四名被告人只不過在整個經過小心策劃的報復行動之中,參與了不同的角色,但在刑責方面其實他們之間並無分別。因此本案不會因為第三、第四被告人有親手參與襲擊而其餘兩名被告人並無親手參與襲擊而因此對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作出輕判。 16.經過本席小心考慮後,本席特別考慮到第三和第四被告人也是相對年青,加上過往沒有任何犯罪紀錄,今次認罪,有悔意,節省了法庭時間,所以決定給予二人機會,根據懲教署的報告,判處他們二人接受勞教中心的訓練。 17.由於第一和第二被告人他們不認罪,經過審訊後才被定罪,雖然他們沒親自參與襲擊,但如果沒有他們的協助提供受害人當時的所在位置,今次襲擊根本不可能成功。量刑固然除了要適合被告人本身之外,亦要切合控罪情節和審訊情況。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情況下,本席認為為要反映他們經過審訊之後才被定罪的情況,所以應該判處他們進入教導所接受比較長時期的覊押和訓練。本席因此判處他們二人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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