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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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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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胡智武承認案中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2.案發於2014年1月24日,涉案處所為九龍深水埗基隆街85A號二樓(1/F)。案情指出,基隆街83至85號為一棟六層高唐樓,每層有四個單位,即83A、83、85A及85號。該棟樓宇並無保安員,地下鐵閘以一密碼鎖操作,但該鎖自2008年後便沒有更改密碼。案發當天(即2014年1月24日)下午5時33分左右,警員巡至基隆街64號附近,看見當時戴帽及口罩的被告人與一後知為張姓的中國籍女子一起,因二人形跡可疑,警員對二人作出監視。被告人與張沿馬路向白楊街方向行走,期間被告多次望向左邊樓宇。二人行至近白楊街一排檔前停下,傾談一會後,被告便左轉,穿過兩個排檔中間行上行人路,而張則停留於原位置附近。被告人行上行人路後,繼續向白楊街方向行走,於行至基隆街83至85號,他便左轉行近該樓宇,拉開鐵閘,進入樓宇。警員尾隨至83至85號鐵閘外,成功以手拉開鐵閘,警員跟隨被告進入樓字,警員沿樓梯步上至二樓。於警員打開左面防煙門時,看見被告人當時手持物件在撬85A二樓木門,被告人看見警員便立即擲下手中物件,企圖逃跑,但終被警員制服,當時被告人手戴白手套,他擲下的物件是一支約10吋長黃色手柄的螺絲批。85A二樓木門有被撬痕跡,警員拘捕被告人。警方調查後得悉85A二樓的業主並不認識被告人,單位是讓業主存放貨物之用。 3.被告自2004年至今共有十三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十項與不誠實控罪有關,包括三項入屋犯法罪。 4.陳大律師於輕判請求指出,被告現年42歲,他是一離婚人士,於內地出生,於82年來港定居。被告只曾接受小六教育,現失業,每月以領取綜援維生。辯方指出,被告自2011年的入屋犯法罪服刑完畢後,曾努力改過自新,他曾努力找尋工作,亦曾任職裝修工人,但最終被告的工作量不足,最後更失業身處經濟困境。被告犯案時與年逾70的雙親生活。辯方指出,按上訴庭對有關控罪的指引,監禁刑罰對被告而言是無可避免,但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於案中承認控罪,對被告人盡量輕判。 5.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案情、辯方的輕判請求及上訴庭對有關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案情指出,單位的擁有人使用涉案處所為存放貨物之用,法庭視本案為一非住宅式的企圖入屋犯法案件,按量刑指引,一般量刑基準應為30個月監禁。但被告人過往已有十項與不誠實控罪有關的前科,當中涉及三項入屋犯法罪,法庭認為於本案,法庭有必要將量刑往上調整。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法庭認為於本案,法庭應以3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承認控罪,法庭給予被告人一般應得的三分之一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22個月。 6.於案中,除被告承認控罪外,再無別的輕判理由,按前述原因,就著本案之企圖入屋犯法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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