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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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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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官:主控官,有沒有陳詞? 黃先生:法官閣下,我並沒有陳詞。 官:辯方有沒有陳詞? 劉先生:法官閣下,被告人於證人枱上提供的證供清楚直接、具說服力,我希望法庭注意這一點,被告人於證人枱上提供的證供和她被拘捕時的回應及較後時間的錄影吻合,當中沒有矛盾或含糊的地方。 官:明白。 劉先生:再者,法官閣下,被告人證供與本案的環境證供亦互相吻合。首先,我想指出的是被告人被截停的位置是在她家門口,亦即是回家途中,當時毒品盛載的方式是以一大包方式包裝,屋內並沒有搜出任何包裝工具,例如秤重的磅或是其他包裝工具等。另外,被告人有一個刑事定罪紀錄,顯示她以往有管有毒品案底,但並非販運毒品。再者,被告人亦指出根據其個人經濟能力,現時涉案的毒品價值並非很高,現時市價,相信法庭亦有留意現時市價是以一個平均5克或以下的零售價計算,所以如被告人購買10克或以上,其價格應該相對地便宜一些。另一方面,被告人的證供上提及,假設以她的吸食習慣,管有此份量的毒品用以作個人吸食用途並非不可使人信服的,以其吸食習慣推斷能吸食約二十天左右。綜觀以上各點,我認為控方在案情上不能排除毒品為被告人自用吸食這一可能性,希望法庭判處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不成,而是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謝謝,法官閣下。 官:被告人,請起立,我認為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的陳詞合理。 被告人:謝謝。 官:本席採納被告人大律師陳詞的觀點及理由,裁定被告人販運罪不成立,但證供足以支持控告被告人管有毒品罪,故裁定被告人管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本席明白未開審前被告人已表示願意承認管有毒品罪,所以本席稍後會以管有毒品罪作為判刑基礎。 被告人:明白,好,謝謝。 (上午11時41分後之聆訊毋須謄寫) 2014年6月13日 上午11時47分聆訊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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