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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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4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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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PW1陳女士是位於九龍油麻地吳松街的東方賓館的東主。2014年3月9日早上及中午時間,被告人兩次來到東方賓館,要求PW1讓其進入313或328號房,以便其可以去到2樓平台拾回其手錶,由於該兩房間已租出,因此PW1拒絕了被告人的要求。於2014年3月9日傍晚約7時,313號房的三名租客回到房間,發現被告在房間內,PW1於是去到該房間查看,見到被告,並且報案。 2.警員6985(PW2)到場調查及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說他從後巷的水渠爬上2樓的平台去拾回他的錶,但之後找不到途徑離開,見該房間的窗打開了,於是爬入該房間,並打算從該房間離開該大廈,PW2把被告的警誡供詞紀錄在記事冊。PW2從後巷平台找到被告的身分證,而且被告亦向他出示他聲稱拾回的一隻手錶,手錶的金屬錶帶斷了。PW2說,被告的外套是放在床上,外套包裹著一張10元及一張20元人民幣紙幣。 3.在期後的會面紀錄,被告人否認控罪,並且作出大約相同的解釋。位於這單位對上的凱利酒店的負責人黃小燕女士確認見過被告,他經常來凱利酒店探訪一名住客,這名住客的房間有窗開向後巷。 4.辯方基本上不爭議控方的證供,被告人沒有作供。辯方爭議是被告人的外套不是在床上,而是穿在被告身上;人民幣並不是外套包裹著,而是在被告外套的袋中。雖然被告沒有作供,但是法庭需要考慮被告人在被捕之後對警察的解釋,如果他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便應該被裁定控罪不成立。 5.案中的唯一爭議是,兩張人民幣是在外套袋口,還是被外套包裹著與及是否被告穿在身上,本席認為這是不重要的,因為沒有證據顯示這30元人民幣是偷回來,而且令人奇怪的是,PW2證人口供並不是記錄外套包裹著人民幣,而是說外套內有人民幣,如果是用外套包裹著,這一定是十分可疑的情況,較合理的寫法應該是具體地說明這外套包裹著人民幣的方法;PW2的證供亦沒有提及被告的外套在床上。另一方面,一名賊人要進入房間偷竊,並沒有必要脫下外套,亦毋須要用外套來包裹著兩張總值30元的人民幣紙幣。 6.案件的重點是,被告去平台拾手錶之後想借用房間離開而不是想犯法,這個說法是否可能是真的?被告人未得同意便爬窗進入別人房間當然是極之可疑的行為,但是在另一方面,被告人被發現之後沒有逃跑或企圖離開,他留在現場等待警察到場。被告拾錶的說法吻合他向警察出示的手錶斷了錶帶的狀況,而且他的身分證仍遺留在平台,這支持他去平台拾錶的說法。被告之前兩次要求借用房間出平台拾錶,被發現之後,他對PW1及PW2的說法都一致,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撬窗入房內或者兩張人民幣是偷竊回來。舉證責任在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之下證明被告有罪。 7.考慮了所有證據及陳詞之後,本席不能夠肯定被告的說法不是真的,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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