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美敬 訴 石志成會計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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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美敬女士現申請上訴終審法院許可。施女士上訴所針對的判決是本庭於2000年12月5日所頒下的判決。該判決並不是正審的判決,所以《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一段(b)的規定是適用於施女士的申請。該條例規定:

Case No.CACV 163/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163A/2000

CACV16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163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1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施美敬
被告人 石志成會計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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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1年2月20日

宣判日期: 20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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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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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判決書:

1. 施美敬女士現申請上訴終審法院許可。施女士上訴所針對的判決是本庭於2000年12月5日所頒下的判決。該判決並不是正審的判決,所以《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一段(b)的規定是適用於施女士的申請。該條例規定: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2. 施女士不論在她的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列出的理由或是在她向本庭的陳詞,均未能說出她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如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施女士亦未能提出其他的理由顯示她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3. 由於施女士的申請未能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一段(b)的規定,本庭拒絕施女士的申請。致於訟費的問題,因為施女士的申請被法庭拒絕,施女士需付本申請的訟費。

(梁紹中) (張澤祐)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自辯

被告人 - 由韓潤燊律師樓委派王鳴峰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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