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8/201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uly 2014.
2. 原審的案件是一宗公司清盤案,呈請人是熊穎申,他以股東身份提出呈請,要求法庭基於公平公正理由,把第二答辯人華星企業香港有限公司 (下稱 “公司”) 清盤。審訊時熊先生親自行事,並無律師代表。案件由高等法院特委法官鮑永年資深大律師審理,歷時十天,在2014年2月26 日頒下判案書,判熊先生敗訴,裁定股東 (即是熊先生和顧先生) 之間失去互信基礎,是由於熊先生的不當行為,不公平地損害了公司和另一股東的利益,故此他不能援引衡平法的濟助,要求把公司清盤。再者,他對顧先生指稱的種種不當行為,被裁定無一成立,鮑法官於是撤銷他的呈請,命令他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2014年4月22日,鮑法官又更改對熊先生的訟費命令,他原來須支付顧先生和公司的訟費,改以較高的彌償基準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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