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春梅

Case No.HCMA 24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4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24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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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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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4年6月18日
裁判日期: 2014年6月18日

判案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裁判官黃偉權席前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被判處15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則作出自辯。案情很簡單。控方證人是一位警員,巡邏時他截停上訴人。調查期間,上訴人未能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而被拘捕。警誡後,上訴人承認她是非法入境者,在2014年3月24日由中國大陸偷渡到香港尋找工作。

3.上訴人在裁判院承認案情。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亦替她求情,指出上訴人現年51歲,從事賣魚工作,育有3名子女,要求裁判官輕判。裁判官考慮了適當的案例後,判上訴人監禁15個月。

4.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所提出的唯一上訴理由是刑罰明顯過重。她來香港的目的是交東西給兒子的契爺,交完後就返回內地,她就在那個時間不幸被捕。上訴人要求輕判,因為她承諾不會再犯事。本席留意到上訴人被截停時和求情時,她均沒有提及她兒子的契爺。但即使上訴人有提及她兒子的契爺,也不構成一個減刑的特別理由。在香港的法律下,一般的做法是判非法入境者15個月監禁,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特殊理由令裁判官可以輕判。上訴人過往在香港已經觸犯過《入境條例》的控罪,並因此而被判監禁。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推翻裁判官的刑罰,本席認為該刑罰絕對適當,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郭嘉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