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立志

Case No.HCCC 418/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1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1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立志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12月9日上午9時5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信彥先生,由施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轉介至本法院判刑。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即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被警員截停搜查,警員在被告人的外套口袋中搜獲一百六十小包內含46.2克的海洛英鹽酸鹽。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為了500元酬勞替他人販運這些毒品。涉案的海洛英鹽酸鹽市值零售價為460,000元。

被告人現年40歲,無業,接受教育至中學一年班程度。他有多項的刑事紀錄,其中兩項與本控罪相同。就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上訴庭已定下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量刑起點應該是5至8年的即時監禁。有鑒於被告人過往具有相同的犯罪紀錄,因此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應該是量刑指引的上限,即8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他可以獲得一般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因此他的刑期下調至五年四個月的即時監禁。

另外,被告人在2011年6月因干犯盜竊罪而被判處1個月的監禁,緩刑24個月執行。換句話來說,被告人在干犯本案時,他亦都違反此一緩刑令。本席看不到有甚麼原因此1個月的監禁不應執行。因此,本席下令此1個月的監禁需要與他現在所面對的五年零四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總結以上所述,被告人需要共服刑五年五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