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u Jianmei 對 Cheung Moon Hoi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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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68號 (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D 2012年第15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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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1.藉日期為2014年5月27日的命令,梁國安聆案官就答辯人(上訴人)針對土地審裁處的三項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作出以下命令(“有關命令”)﹕
2.第二指名答辯人(“翁女士”)不滿聆案官作出的訟費命令(有關命令第3段),並為此提出上訴。 3.首要的是,有關命令屬行政性質,而法庭擬藉此協助雙方(雙方在當時及現在均無律師代表)擬定上訴文件冊的內容。 4.翁女士在其於2014年6月10存檔的誓詞中,列出其上訴的依據。簡單而言,翁女士認為法庭對申請人(“周女士”)過份“仁慈”,因為周女士早已得到充分機會準備2014年5月27日的聆訊(“有關聆訊”),但卻沒有做好準備,而且儘管法庭加以協助,有關事宜(上訴文件冊內容)仍未能解決。翁女士稱她出席該聆訊的時間(3小時)是白費了。 5.本席得開宗明義指出,若要就聆案官作出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人便有責任展示該命令不合理,或是聆案官在法律上犯錯,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4》(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4)第1冊,標題58/1/6。 6.為一件簡單的事情如此耗神費時,實是可惜。然而翁女士的證據顯示周女士在理解有關程序運作方面,確實有困難。本席或許會對周女士有更嚴格的要求,力求上訴文件冊的問題得以在有關聆訊解決,但若只根據文件來判斷有關聆訊中採取的做法合理與否,可能並不公平。翁女士的陳詞指周女士屢次或故意浪費法庭時間,但這一點並未能藉有關證據得以確立。 7.本席不能說有關的訟費命令不合理,也未能信納聆案官於作出此命令時,在法律上犯錯。 8.在此前提下,本上訴必須駁回,而周女士可得訟費。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指名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6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