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維侑 對 蘇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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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4年第2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038880號) ____________ 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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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案是一宗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申請人方維侑女士現年57歲,育有四子女。她是小額錢債審裁處SCTC 038880/2012一案中的申索人。她於2012年10月18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蘇金財先生提出申索。蘇先生和方女士在2010年左右同在珍寶海鮮舫工作。方女士負責清潔碗碟,蘇先生則是侍應。 3.方女士的申索可分為兩部分。第一、她聲稱當她和被告人是情侶關係時,被告人向她借款並一起去賭錢,又向她借款以支付在深圳吃飯及按摩的費用,方女士也聲稱她和被告人到香港仔街市吃飯時,或被告人與友人到銅鑼灣及灣仔吃飯時,她也有借錢給他或為他付費。這一項申索總數為港幣14,600元。 4.第二、方女士自稱給被告人騙財騙色,使她心靈受到重大傷害,也破壞了她與兒女間的關係,就此,她向被告人申索港幣35,000元作為精神傷害賠償。 5.方女士的申索於2014年3月4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朱婉儀暫委審裁官席前進行聆訊。在聆訊當天,審裁官聽取了方女士自己及她所傳召的兩個兒子林惠龍及林惠業作為申索方證人的證供,也聽取了被告人蘇金財先生的證供。同日,審裁官裁定方女士第一部分的申索成立,被告人確實欠他向方女士所借的款項共港幣14,450元。但方女士有關精神損害的索償則不獲審裁官接納。 6.2014年4月1日,審裁官應方女士的要求,對裁決作出覆核。同日,審裁官決定維持她於2014年3月4日所作的裁決及命令。 7.2014年4月9日,方女士對審裁處就她申索第二部分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8.方女士認為被告人說話虛假,口不對心。方女士說被告人稱他已與妻子離婚,但其實他仍是已婚之身。方女士又稱被告人在澳門把他們倆在身上的錢輸光,導致他們兩人沒錢返回香港,使方女士需打電話回港給她的兒子林惠業,着他把300元存入被告人的銀行戶口,讓他們能買船票回香港。 9.方女士說她在澳門那次驚險經歷令她回港後得病,吃不下、睡不眠,需看精神科醫生和吃精神病藥,並出具了瑪麗醫院的醫生報告,證明她患了創傷後反應失調(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此外,方女士說被告人要求她打電話給兒子林惠業命他存錢到被告人銀行戶口這事,使林惠業對方女士十分不滿,破壞了一家人的感情。 10.就方女士這方面的申索,審裁官在她的裁決理由書有如下判決:
11.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條,只有在上訴理由涉及法律問題或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時,原訟法庭才可給予上訴許可。 12.本席認為,審裁官是考慮到方女士未能舉證以證明被告人有任何侵權行為引致她精神受損,即使方女士的精神受損是如她所說,源於在澳門滯留受驚,在法律上也無合理的追索訴訟理由。 13.本席經考慮案情及證據後,認為審裁官的決定並無法律上的錯誤,方女士所欲提出的上訴並不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問題。而且在現有證據的基礎上,方女士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申索並無合理訴訟理由。所以,本席決定不給予上訴許可。
申請人(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