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錫偉 對 香港醫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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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1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3年第1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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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於2013年11月 7日向法庭入稟,要求給予許可,就醫務委員會2013年8月21日拒絕提供2013年2月28日紀律聆訊的成員名單及法律顧問的姓名,答辯方律師/大律師姓名之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 2.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於考慮有關文件後,在2013 年12月5日基於下列理由拒絕給予許可:
3.申請人於2014年1月23日獲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批准,向本庭就區法官的命令逾期提出上訴。 4.上訴在2014年7月30日聆訉。聆訉後,本庭決定推翻區法官的命令,批准申請人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簡單理由如下:
5.雖然上訴法庭就2013年2月28日紀律聆訊的上訴經已在CACV 57/2013作出判決,並且在2014年2月21日的公開判詞中披露了代表答辯方大律師的姓名,但是該判詞没有披露紀律聆訊的成員名單及法律顧問的姓名。在紀律聆訊中,與醫務委員會紀律聆訊成員及法律顧問的情況不同,大律師的姓名並沒有寫在名牌上。既然本司法覆核的申請會探討公眾人仕監察公開紀律聆訊所引申的公眾知情權這個課題,按Chit Fat Motors v 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2004] 1 HKC 465的指引,法庭應該有足够基礎處理公眾是否有獲悉代表答辯方大律師的姓名之權利。 6.至於保護訟費事宜,應該由原訟法庭在司法覆核申請內處理。 7.本上訴的訟費歸司法覆核申請的訟費。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Ho Kar Hei v. Director of Information Services
Re Md Zahidur Rahman Manik
Li Fung Kei v. The Council of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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