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錫偉 對 香港醫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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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13年11月 7日向法庭入稟,要求給予許可,就醫務委員會2013年8月21日拒絕提供2013年2月28日紀律聆訊的成員名單及法律顧問的姓名,答辯方律師/大律師姓名之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14/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1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3年第1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吳錫偉
 
答辯人 香港醫務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14年7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7月3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於2013年11月 7日向法庭入稟,要求給予許可,就醫務委員會2013年8月21日拒絕提供2013年2月28日紀律聆訊的成員名單及法律顧問的姓名,答辯方律師/大律師姓名之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

2.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於考慮有關文件後,在2013 年12月5日基於下列理由拒絕給予許可:

「1. 在關乎的事宜中,申請人並沒有表面成立的足夠權益,見:《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7)規則;Ng Wing Hung v Hong Examinations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 (Unrep, HCAL 79/2010, 22 September 2010, Au J)第13及15段。

2. 無論如何,申請人亦未能提出有合理爭辯性而有真實勝訴機會的司法覆核理據,申請人在表格86中所提到的理據及相關案例,並不適用予本案案情。所提的相關事宜及決定,與法律要求的“公開司法”,言論自由及《基本法》第25條都沒有關連。法庭亦看不到任何爭辯的理據去說醫務委員會所引用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3.申請人於2014年1月23日獲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批准,向本庭就區法官的命令逾期提出上訴。

4.上訴在2014年7月30日聆訉。聆訉後,本庭決定推翻區法官的命令,批准申請人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簡單理由如下:

(1)    申請人所依賴的是關於醫務委員會公開紀律聆訊的公眾知情權,他認為這權利是受《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即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保障。雖然他並非紀律聆訊的任何一方,他是以公眾人仕監察公開紀律聆訊的身份向醫務委員會提出要求及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如下文解釋,他就公眾人仕監察公開紀律聆訊所引申的公眾知情權確實存在合理爭辯的論點。在這情況下,本庭不認為法庭在許可申請的階段可根據沒有足够權益為理由拒絕批准申請人進行司法覆核;及

(2)    就醫務委員會公開紀律聆訊下的公眾知情權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的法律,申請人在本上訴中引用了歐洲人權法庭Tarsasag Szabadsagjogokert v Hungary [2009] ECHR 618, (2011) 53 EHRR 3 一案支持他的論點。本庭並且參閱了Philip Coppel, Information Rights: Law and Practice 4th Edn (2014) paras 3-009 and 3-010 的討論。在作出2013年12 月5日的決定前,區法官並沒有機會參考這些案例及法律典藉。考慮了這方面的討論後,本庭認為申請人就公眾人仕監察公開紀律聆訊所引申的公眾知情權確實存在合理爭辯的論點。

5.雖然上訴法庭就2013年2月28日紀律聆訊的上訴經已在CACV 57/2013作出判決,並且在2014年2月21日的公開判詞中披露了代表答辯方大律師的姓名,但是該判詞没有披露紀律聆訊的成員名單及法律顧問的姓名。在紀律聆訊中,與醫務委員會紀律聆訊成員及法律顧問的情況不同,大律師的姓名並沒有寫在名牌上。既然本司法覆核的申請會探討公眾人仕監察公開紀律聆訊所引申的公眾知情權這個課題,按Chit Fat Motors v 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2004] 1 HKC 465的指引,法庭應該有足够基礎處理公眾是否有獲悉代表答辯方大律師的姓名之權利。

6.至於保護訟費事宜,應該由原訟法庭在司法覆核申請內處理。

7.本上訴的訟費歸司法覆核申請的訟費。

(張舉能)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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