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戴勝添喺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罪行詳情指,喺2013年8月14日,喺香港九龍深水埗福榮街20號之外,被告人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6.9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53克晶狀固體。該危險藥物俗稱「冰」。
被告人亦都承認咗控方所備就嘅案情摘要,案情摘要如下:2013年8月14日,深水埗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人員於九龍深水涉福榮街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於同日大約晚上7時25分,警員見被告人沿福榮街向南昌街方向行走,期間被告人不時左右張望,並把右手按著他當時孭著的黑色斜孭袋。警員在福榮街20號外截停被告人進行搜查,期後在上述黑色斜孭袋內發現一個由一張紙巾包裹著的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透明晶體狀懷疑為毒品的東西。警員遂以販運毒品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包『冰』我都係幫人拖賺$250咋,畀次機會喇。」被告人於被捕時,身上有港幣356元、一張港幣15,000元的支票及一部手提電話。
於其後進行的錄影警誡會面中,被告人表示他在較早前警誡下說的「冰」就是毒品,而「幫人」的那人叫阿強,「拖」即是替人運送毒品給他人。被告人表示他於案發前約一個月在遊戲中心認識阿強,阿強問他是否願意替他運送毒品給他人去賺錢,被告人同意。被告人進一步表示,案發當天下午約6時,阿強致電給他,指示他前往楓樹街一個公園的花槽去拿取案中的毒品,並到福華街及福榮街一帶等候阿強指示,把毒品交給他人,但他就是在運送途中被警察截停。被告人表示,阿強承諾給他港幣250元作酬勞,但他被捕時未曾收取酬勞。被告人聲稱他知道案中毒品約值港幣3,000元至4,000元,他聲稱他身上的支票是家人發給他的。
上述懷疑毒品稍後被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結果顯示為27.53克晶狀固體內含26.9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上述毒品於撿取時(即2013年8月)的市面零售價約為港幣17,591元。被告人現在承認他非法販運上述的危險藥物。
本案罪名為販運內含26.9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53克晶狀固體,根據律政司訴程國雄(譯音)([1991] 2 HKC125)一案上訴法庭定下嘅量刑指引,販運10至70克「冰」毒,適當刑罰應為7至10年監禁。本案販運26.97克的「冰」毒,量刑基準以算術計算,應約為七年十個月監禁。
被告人於1974年11月喺國內出生,現年39歲,犯本案時為38歲,被捕時無職業,與雙親、妻子及女兒同住,他有十餘個犯罪前科,與毒品有關的共有四項,都為管有毒品罪,曾經三次被判入戒毒所戒毒,但喺佢嘅經歷口供之中,被告人指出他從25歲起有吸食毒品「冰」及海洛英嘅習慣,戒毒似乎並不太成功。
代表被告人嘅陳大律師向本席求情,要求輕判被告人,然而販運毒品係好嚴重嘅罪行,被告人嘅身世、背景多數不能夠構成求情輕判嘅因素,唯一只有一個減刑嘅因素就係承認控罪,應該獲一般三分一嘅刑期扣減。被告人寫咗一封信畀法庭,佢話因為要支持家庭,想搵快錢幫補家計,案發之後妻子與他離婚。代表佢嘅大律師亦都坦然承認呢啲係咎由自取,唔能夠作為犯罪嘅理由。本席同意,但亦都係同情,所以只可以較寬大嘅七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因為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故判處被告人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