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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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24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993號)
判案書 1.本案在原審時有兩名被告人,各被控一項控罪,上訴人被控的是普通襲擊罪[1],他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指稱被襲擊的是一個菜欄的員工 (PWl),當他在菜欄外擺放蔬菜時,因上訴人阻塞著通往店內的通道,他站在上訴人背後。上訴人突然轉身,以手推他的左胸,並指罵他企圖非禮他的妻子。 辯方案情 3.在原審時,上訴人沒有出庭作證,也沒有傳召證人,他的辯護重點是控方證人並不可信。 裁判官的裁斷 4.裁判官信納PW1是誠實的,證詞是可靠的,內容和PW2的沒有實質的分歧。他裁定上訴人當天在指罵PW1企圖非禮他的妻子時,以手推向PW1的左胸,據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5.在上訴時,上訴人由趙勁洪大律師[2]代表,他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由:
答辯方的回應陳詞 6.代表答辯方的葉瑋璣檢控官的陳詞要點是:
討論和考慮 上訴理由(一) 7.代表上訴方的趙大律師提出了一些PWl和PW2證詞上不符的地方,本席認為只須交待對以下兩事項的考慮:
8.趙大律師批評,裁判官的考慮嚴重不足,如有裁斷的話也是錯誤的,亦缺乏理據交待。 9.葉檢控官力陳:
10.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的決定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只憑書面記錄作判斷,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證據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或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未曾作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那裁斷。[12] 11.就上述事項 (1),裁判官指出PW2第一次走到店外,已看到上訴人以手按著胸口,這觀察和上述PW2在盤問時的證詞不符。雖然,PW2在主問時的說法,可能支持裁判官的觀察,但是,裁判官沒有針對PW2在盤問時所說加以分析考慮。 12.至於事項 (2),PW2這樣的證詞,起碼帶出以下三項裁判官必須審慎考慮的議題:
13.葉檢控官的第 (1) 點陳詞[13],並非裁判官不可考慮的因素。不過,裁判官其實並沒有交待他對PW2的誠信評估。裁判官不用將他就每一爭議點的考慮上的心路歷程詳盡列出,可是,出現證人明言自己曾作不實陳述的情況,而且關乎案中重要情節,裁判官在本案的處理,是明顯不足的。 14.葉檢控官說裁判官已作裁斷,雖然並非沒有道理,但這只是對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的其中一種理解而已,裁判官沒有作出明確裁斷,不單是另一個合理的理解,而且這是實況的可能性看來較高。一名證人承認他在重要情節上曾作出不確陳述,這對他的整體誠信,和其他部份的證詞有沒有影響,裁判官有責任作出明確裁斷,和交待理據。要別人推斷他曾作裁斷,做法不足。無論如何,即使暫且接受他曾作裁斷,他沒有交待理據。 15.在本案的情況,裁判官在裁決過程有沒有倚賴PW2的證詞,是重要資料,他也沒有明言。葉檢控官說裁判官只倚賴了PW2所說PW1以手按著胸口這證詞,這也是對裁斷陳述書的一種理解而已。從裁斷陳述書的整體內容來看,裁判官在他的考慮過程,不當地倚賴了PW2人云亦云的證詞的可能性明顯存在。 16.證據出現這樣的情況,不表示事實裁斷者不可以依然信納控方證人針對上訴人的證詞,不過,他必須要提出令人信服的理據,解釋他的裁斷,他沒有這樣做。 17.在這些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難稱穏妥。 上訴理由(二) 18.這項上訴理由,也和裁判官對兩名控方證人的誠信評估有關,針對的是二人在庭上的供詞和他們的書面證人供詞的內容的不符之處。趙大律師提出了以下事項,支持他的論點。
19.這些事項,如果裁判官在評估考慮後,認為不足以令他質疑PW1的誠信,並非不合情理,不過,他在裁斷陳述書中的交待,卻嫌不足。 上訴理由(三)至(五) 20.就這項上訴理由陳詞時,趙大律師提出的事項包括:
21.這些事頂,本席於考慮上訴理由 (一) 時已處理了。 22.趙大律師也提出了另外一些事項,以支持他批評裁判官的誠信評估的陳詞。 23.本席在考慮了這方面的陳詞後,認為不需將趙大律師提出的事項列出來,只用指出:本席的觀察,和本文第19 段所述的一樣。 總結 24.基於本席於處理上訴理由 (一) 時所作的觀察,本席裁定,裁判官的定罪裁決並不穩妥。因此,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葉瑋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李家駒律師事務所轉聘趙勁洪大律師代表。 [1]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2] 在原審時,上訴人也是由趙勁洪大律師代表的。 [3] 上訴宗卷第42頁B行。 [4] 上訴宗卷第69-70頁。 [5] 裁斷陳述書第12段。 [6] 上訴宗卷第57-58頁。 [7] 上訴宗卷第73頁。 [8] 裁斷陳述書第12段。 [9] 裁斷陳述書第4段。 [10] 裁斷陳述書第10段。 [11] 裁斷陳述書第12段。 [12] 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維揚HCMA 191/2000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的判詞。 [13] 見本文第9段。 [14] 上訴宗卷第46頁J。 [15] 上訴宗卷第46頁F。 [16] 上訴宗卷第50頁R。 [17] 上訴宗卷第50頁T和上訴宗卷第52頁R-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