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子揚
|
DCCC 45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57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爆竊案,涉及非住宅單位。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指被告人於2014年4月20日,作為侵入者進入九龍土瓜灣美景街28號地下店舖–金龍專業冷氣工程有限公司,在裡面偷取兩部冷氣機。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店舖東主離開店鋪時把店鋪的拉閘拉下,但沒有鎖上。東主在下午返回,發現店裡的兩部冷氣機不翼而飛。該店舖裝有閉路電視,從閉路電視看見被告人在當日早上十一時左右用一部車仔把兩部冷氣機從店舖推走。翌日凌晨,有兩名巡警在土瓜灣炮仗街看見被告人,認出他就是閉路電視裡的偷竊疑犯,於是把他截停。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從該店舖偷了兩部冷氣機,也拿去了變賣獲得400元。 3.被告人現年37歲,過往有9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與不誠實有關,是行劫罪行。被告人也因為這次認罪而導致他違反了2013年7月19日由法庭頒下的一項緩刑令。被告人因該傷人案而被判2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辯方律師提到被告人是單親爸爸,育有兩名女兒,其中一名女兒患有腦積水,需要長期臥床。被告人的工作是在回收店做散工,月入大約3,000元,也要倚靠綜援維生。 4.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犯案是因為經濟問題,他當日在返工途中發現該店拉閘未有上鎖,於是進入店舖偷了那兩部冷氣機,變賣得來的金錢用在購買女兒的基本物品。律師也指出被告人是單獨行動,也沒有使用任何工具去撬開店舖,認為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接照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應該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5.被告人違反緩刑令這方面,辯方律師沒有任何陳詞。 6.就上訴庭對這類罪行的判刑指引而言,非住宅單位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的情況下,考慮刑期是30個月。聽過辯方所作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不需依這指引作出量刑。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再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由30個月減至20月。 7.被告人違反了緩刑令,本席也看不見有何理由不需執行該2個月監禁。根據有關條例,當法庭執行緩刑時,有關刑期需要與另外的刑期作分期執行,除非有特別理由。聽過辯方律師所作的求情,本席看不見有何特別理由存在,所以頒令這兩個月與本案所判的20個月作分期執行,總刑期是22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