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健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13/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y 2014.
1. 雖然申請人在陳詞時提及他的精神狀態,但根據法庭記錄,在審訊時申請人的當時代表律師告訴原審法官,法庭是不需要關注申請人的精神狀況。原審法官亦在「判刑理由書」提及申請人在上庭作供時表現如常人一樣,他不察覺申請人有特別精神問題需要法庭關注。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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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1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3 年第413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 2013 年第 868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14 年 5 月 30 日 判決日期 :2014 年 5 月 30 日
判決書 定罪 1.雖然申請人在陳詞時提及他的精神狀態,但根據法庭記錄,在審訊時申請人的當時代表律師告訴原審法官,法庭是不需要關注申請人的精神狀況。原審法官亦在「判刑理由書」提及申請人在上庭作供時表現如常人一樣,他不察覺申請人有特別精神問題需要法庭關注。 2.關於定罪,這是一項涉及事實的裁決。原審法官認為如果申請人只是想打人洩憤,他可以打完人後離開,不需要落樓梯去看看那個被打落的電話,亦不需要再想假扮警員去搜事主的身。這些推論是原審法官可以作出的。本庭看不到定罪有任何不穩妥之處。 刑期 3.根據刑事上訴編號2007年第8宗的案件,申請人曾經干犯一項與本案類似的罪行。本案的嚴重性是案情等同一項沒有涉及武器的搶劫案,故此原審法官採用一個較高的刑期,亦是適當的。兩項刑期不論是個別或整體刑期都沒有錯誤之處,故此本席駁回申請人針對定罪及刑期的申請。 重新申請 4.本席忠告申請人,雖然申請人有權向上訴法庭重新他的申請,但如果該申請被上訴法庭駁回,上訴法庭可能加刑或者命令申請人在部分羈留的時間不計算於刑期之內。換句話說,申請人要服較長的刑期。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美華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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