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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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周健中)被控第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和第二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申請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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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1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逾期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41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8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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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15年2月3日 判案日期:2015年2月3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2015年2月12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周健中)被控第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和第二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申請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2.2013年11月12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第一項控罪亦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申請人第一項控罪入獄3年9個月,第二項控罪入獄4個月,分期執行。申請人被判的總刑期為4年1個月。 3.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並在2013年11月27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4.2014年5月30日,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5.申請人在2014年8月28日逾期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上訴法庭批准他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經聆訊後,本庭亦駁回其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第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的控方案情 6.2013年2月10日上午約9時45分,受害人張先生行經葵涌工業街一樓梯時,手持一部價值約5、6千元的Samsung SIII手提電話與人通話。申請人突然從後將張先生的手提電話撥落地上。他先打了張先生的頭部一拳,再繼續打他的面部。張先生說“唔好再打,你要電話就攞去”。申請人停手,並打算拾起張先生掉在地上的電話。當申請人察覺張先生在他身後時,他走向張先生並再用拳打他的頭部及想搶去張先生身上的腰包。 7.張先生大呼救命,並和申請人糾纏,結果申請人空手逃離現場。張先生報警,並被送往醫院驗傷。張先生右臉有瘀血、前額及左臉頰紅腫、左眼充血及眼角膜擦傷。 8.張先生在警員陪同下翻看事發地點附近的閉路電視錄像,並認出申請人就是襲擊他的劫匪。2013年3月11日,申請人被警方拘捕,而張先生在2013年3月25日的認人手續中認出申請人就是在2013年2月10日襲擊他的劫匪。 9.張先生同意在事件中,申請人並沒有說過“打劫”。張先生更同意,申請人可能只是想襲擊他,而並沒有搶劫他的意圖。 申請人的答辯理由 10.申請人承認有襲擊張先生,但否認有意圖搶劫他。作供自辯時,申請人表示因為遭業主迫遷,而在案發前兩晚要在公園睡,但因睡得不好而變得躁動。申請人指在2013年2月10日早上農曆年初一找人來打,以消怒氣及令受害人感到不吉利。申請人亦考慮到受害人不會在新年報警。 11.申請人指他在涉案樓梯頂等候目標人物。當他見到張先生身材矮少,便決定向他下手。申請人承認有從張先生背後拍打他的手,令他的電話掉下。他指原因並非是想搶電話,而是他害怕張先生用電話報警。 12.申請人亦指他打了張先生的頭部幾拳便走落樓梯,但有彎身去看張先生的電話是否有跌壞,原因亦是害怕張先生會利用電話報警。 13.申請人同意他有回身走上樓梯,但指其目的並非是拿走張先生的腰包,而是打算繼續戲弄張先生,扮警察去搜他的身。 14.申請人承認他有伸前雙手,去查看張先生兩邊褲袋,但因為張先生捉著他的雙手及呼叫救命,故兩人拉扯起來。其後,申請人看見有保安員望上樓梯,故感到恐懼而甩開張先生及向樓梯上方離去。 原審法官的裁決 15.原審法官指出張先生誠實可靠,故信納他的證供。原審法官指出當張先生向申請人說“你要個電話,攞去喇”後,申請人便立刻停止襲擊他,顯示申請人的目的是搶劫張先生的電話。 16.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證供不合理之處。原審法官認為如申請人襲擊張先生的目的只是洩憤,他無需擔心張先生的電話是好或壞,更不會扮警察去搜張先生的身,而只需逃離現場便可。 17.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不但要檢取張先生的電話,更想奪取他的腰包,而只是因為張先生和他糾纏,他才知難而退。 18.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是為了搶劫張先生而襲擊他,並因此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9.在其申請書,申請人重申他全程沒有說過打劫,亦沒有碰過張先生的手機及腰包。他強調張先生亦同意案件屬毆打,多於打劫。他直指原審法官對他有偏見。申請人向本庭陳述時強調如他是搶劫張先生,他不會故意弄壞他的電話。申請人指張先生以為他想搶自己的腰包只是錯覺。申請人重申張先生有說過申請人可能沒有搶劫意圖,而申請人拾起張先生的電話亦只是害怕張先生會報警。申請人力稱他沒有意圖搶劫張先生。 討論 20.申請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來推翻該項控罪的定罪決定。第二項控罪的定罪絕無任何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庭只需考慮第一項控罪的定罪決定。 21.申請人指自己因為要消氣而選擇在樓梯間襲擊張先生,本身已屬極不合信。誠如原審法官正確指出,如他襲擊張先生只是為了消氣,他不會想拾張先生的電話及搶他的腰包。不管張先生的想法是甚麼,客觀證據顯示申請人確有意圖搶劫張先生。 22.本案的裁決全建基在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及根據該些事實裁決來作出的合理推論。原審法官有小心分析雙方的證據才作出有關事實裁決。 23.以案件的事實背景而言,原審法官推論申請人襲擊張先生的目的是為了搶劫他,絕對是合理及無可抗拒的。申請人提出的理由都不足以構成推翻定罪的基礎。 24.對申請人被裁定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罪名成立,本庭不認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本庭亦駁回申請人針對定罪逾期重新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判刑 25.申請人用拳多次毆打張先生的頭部,以便搶劫他的財物,屬極為嚴重的罪行。申請人有超過30次犯罪記錄,大部分涉及暴力毆打他人和不誠實行為。 26.以本案的犯罪手法和申請人的背景而言,原審法官採納的4年量刑基準已屬輕判。原審法官以申請人承認有襲擊張先生減少部分審訊時間而將刑期扣減3個月至3年9個月更是對申請人極為寬待的做法。 27.原審法官以申請人承認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而加判他入獄4個月亦是合理的做法。 28.整體的4年1個月判刑絕對合理而非明顯過重。因此,本庭亦駁回申請人針對判刑逾期重新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俊文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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