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金蘭

Case No.HCCC 227/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2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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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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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4年7月25日上午10時1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聰先生,由歐國義陳建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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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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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今日被告人喺本席席前再次承認控罪,被裁定該項控罪罪名成立。

喺判處嘅時候,本席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所涉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被告人喺街上面被警員截停,喺搜查之下,喺佢嘅手袋發現咗一個膠袋,內藏氯胺酮,亦都喺佢嘅牛仔褲褲袋發現一包氯胺酮。喺被告人身上發現嘅危險藥物,總份量係內含173.14克嘅氯胺酮嘅253.63克粉末。

被告人現年43歲,中三程度,曾經喺工廠同埋酒樓工作,亦都曾經喺夜總會任職至主任,2003年因為一宗嚴重交通意外受傷,之後轉行任職收銀員,喺2010年開始無業,被告人嘅父親已經去世,佢同母親同住喺一個公屋嘅單位。被告人係初犯嘅。

辯方陳聰大律師喺陳詞嘅時候強調,被告人係第一時間認罪嘅,亦有真誠悔意而且係初犯嘅,並且指出被告人今次愚蠢地犯案係因為一個特殊嘅背景。當被告人喺夜總會工作嘅時候收入不俗,不幸喺2003年遇上嚴重車禍,受咗重傷,亦都因為後遺症未能夠繼續喺夜總會擔任原有職位,佢之後依然自食其力,任職收銀員,但係收入大減,加上因為車禍,令到佢唔可以再生育,因而患上抑鬱症。雪上加霜嘅就係被告人就嗰宗意外所得到嘅1,000,000元賠償喺扣除種種開支之後只係剩番大約一半,佢用呢一筆餘下嘅金錢同男朋友買咗一層樓,但係冇加上自己嘅名字,最終因為男朋友瞞住佢將層樓賣咗,令到佢失去咗呢一個財產,之後被告人自己亦都失咗業。喺種種打擊之下,佢沉淪毒海,喺咁嘅情況之下,佢為咗應付將快到嚟嘅農曆年嘅開支,被告人喺購買危險藥物嘅時候受唔住誘惑,為咗1,000元微薄嘅酬勞,愚蠢咁樣應承幫人販運危險藥物,干犯咗本案。干犯本案之後,被告人感到被家人離棄,不過今日佢嘅母親都為佢寫咗一封求情信,被告人亦都向法庭撰寫咗一封信,裡面盡表悔意。

根據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販運氯胺酮者,如果毒品嘅純含量係50至300克嘅話,應該考慮判處6至9年嘅監禁,本席不認為案中存在足可偏離量刑指引嘅充分理由。本席亦都顧及上訴法庭喺英皇劉德明[1990] 2 HKLR 370一案裡面指出,法庭喺量刑指引嘅範圍裡面決定適當嘅量刑基準嘅時候,應該考慮案中所有相關情況。

本席認為以本案嘅情況嚟講,採用七年三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係合適嘅,足以反映案件嘅嚴重程度。被告人初犯,亦都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除此之外,顧及陳大律師盡責稱職嘅求情陳詞所述,本席給予被告人多一個月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監禁四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