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世豪

Case No.HCCC 31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1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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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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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4年8月4日上午10時1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Rosaline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Sezen Ch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Robinsons, Lawy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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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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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世豪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4月1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2.8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3.17克晶狀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3年4月19日約下午8時45分,警務人員在旺角通菜街截查被告人,在他的左前褲袋找到以膠紙紮緊的一個白色膠袋,內有另一個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係內含12.8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3.17克晶狀固體(即俗稱「冰」)。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我都係收人300鈫幫人帶啲『冰』去畀『貓仔』咋,點知未畀到佢,就畀你哋拉咗喇。」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確認他所作的招認及進一步指他是替阿文送這些「冰」到通菜街給人的。案發當日約下午6時,他在砵蘭街及碧街交界的公園內從阿文收到這些「冰」。阿文指示他把「冰」帶到通菜街近山東街及「貓仔」會在該處找他。當他在旺角徘徊等待「貓仔」時遇到警察截查及被拘捕。

案中的「冰」撿獲時的零售價估計為10,035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五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為管有危險藥物,他最後一次是於2004年8月6日因管理色情場所被判入獄5個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8歲,已婚,育有一名6歲的兒子。他的父母皆年約六十多歲,父之前為建築工人及建築判頭,但已退休,而母為家庭主婦。被告人於中四輟學後曾當印刷及廚房學徒,他於17歲開始成為西餅學徒,及最終成為西餅師傅,月入約16,000至17,000元,當中3,500元用以供養父母,而其他收入則用以養育妻兒。他與妻子在2007年結婚,妻子為銷售員。於2012年被告人工作了多年的餅店結業,之後被告人就找不到固定及有相若收入的工作,只能作散工。他因為開工不足,在其他人的唆使下而觸犯本案。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已非常的後悔,因此在拘捕後與警方通力合作,坦白作出招認及在庭上承認控罪。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雖然有包括管有危險藥物的過往刑事紀錄,但都是性質比較輕微的,而最後的一次定罪都已經是10年前的事。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非常的高,及要求法庭採納約7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判刑

上訴法庭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一案中訂下販運「冰」的判刑指引。如販運「冰」的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0年監禁。雖然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譚伊真(CACC 524/2011)一案中將販運「冰」判刑指引中的量刑基準提高,但基於這新的判刑指引是於本案發生後才頒布,因此,本席認為,為公平起見,應採納舊的判刑指引。

本案涉及12.89克「冰」,一般量刑基準為約7年2個月監禁。被告人於2004年犯事後就已經洗心革面,沒有再犯法,今次因為經濟理由而再犯案,實在令人婉惜。但是被告人基本上是因為經濟理由而觸犯本案,本席認為並沒有任何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遂以7年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4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