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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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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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 2.被告先後兩次在交通意外後,向保險公司索償時提供虛假的骨醫單據,致使保險公司利益受損,而上述兩宗索償案件最終均以和解形式結束訴訟。首項控罪被告提供共40張日期由2002至2003年看來是由骨醫雷振開發出的虛假醫療收據,涉款共港幣7,300元;次項控罪被告則提供一張日期為2007年8月31日聲稱由雷振開骨醫發出為物理治療及藥物治療費共15,000元。其實不單雷醫師早已移民,承接該醫館其徒弟林國寶更並不認識被告,沒有替被告治療,醫療紀錄也沒有被告的名字,但在被告家中卻搜獲空白及類同的骨醫單據等等。 3.被告現年70歲,過去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李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年邁,意外後體弱多病,常時頭痛及頸痛,需經常進出醫院治療。被告的太太及兒女們呈上的求情信均指被告是負責任及盡心盡力的丈夫及父親。被告非常勤奮工作,供養女兒到外地升學,畢生勞苦。李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雖涉欺詐罪,其實兩罪金額共只約2萬餘元,況且索償是經和解處理,保險公司受損金額可能更低。況且事發已多年,被告當中已承受很大壓力,望以非監禁式刑罰或緩刑處理。 4.欺詐罪是嚴重罪行,但判刑並無特定規範,各案按其案情及嚴重性來處理。無疑兩罪共牽涉金額並非巨大,但畢竟亦牽涉在訴訟程序中提出,且經歷多個月份,超過40張虛假單據,顯然是有計劃及預謀地行事,案情嚴重。 5.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以案情而言,緩刑並不適當,若論其情節及嚴重性,總判刑可達2年監禁或以上。可是,畢竟被告已年邁,且體弱多病,重犯機會低,過去多年從沒犯事。經考慮後,本席認為每罪以15個月監禁為起點是適當的,並無其他理由可予減低。兩罪犯案日期不同,可予分期執行,但考慮到各求情理由及以總體量刑原則作處理,同期執行為適當的。 6.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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