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俊毅

Case No.HCCC 551/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55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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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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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4年7月9日上午9時52分
出席人士: 陳敏兒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詠文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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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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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撮要顯示,事發當天被告被警員截停,警員在其身上搜得19.27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調查期間,被告表示部分是自用,部分是售賣予其他人士的。在警誡下,被告重申部分會售賣予其他人士。及後,警員帶同被告到達其女朋友居住的地方。在女朋友的居所內,警員進一步搜得22.44 克「冰」、電子磅、不同大小的可再封膠袋等。及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亦承認在女朋友家中找到的毒品是他在兩、三天之前買入的,他將毒品分成多個小包,一部分已出售。

涉案毒品的總數是41.71 克,零售價約為28,000 之港幣。

被告現年32歲,過往有四次的刑事紀錄,其中一次在2009 年因干犯同樣的控罪而被判處四年四個月的即時監禁。看起上來,過往的刑罰未能對被告產生任何的阻嚇作用。

就首項控罪,涉案的毒品是19.27 克,即使如被告所述,部分作為自用,假設其中的9 克作為自用的話,還有超過10 克用作販運之用。就販運10 克的「冰」,量刑基礎定為7 年的即時監禁。被告承認控罪,刑罰可下調至56 個月的即時監禁。至於次項控罪,涉案的毒品為22.44 克,量刑的基礎是七年半(即90 個月)的即時監禁。被告承認控罪,故此刑罰下調至60 個月。

考慮到整體用作販運「冰」毒的重量,即大約32 克,及被告過往相同的刑事紀錄,本席信納合適的做法是首項控罪的6 個月監禁與次項控罪的60 個月監禁分期執行。總結上來,就被告所承認的兩項控罪,他被判處66 個月(即五年半)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