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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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5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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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在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撮要顯示,事發當天被告被警員截停,警員在其身上搜得19.27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調查期間,被告表示部分是自用,部分是售賣予其他人士的。在警誡下,被告重申部分會售賣予其他人士。及後,警員帶同被告到達其女朋友居住的地方。在女朋友的居所內,警員進一步搜得22.44 克「冰」、電子磅、不同大小的可再封膠袋等。及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亦承認在女朋友家中找到的毒品是他在兩、三天之前買入的,他將毒品分成多個小包,一部分已出售。 涉案毒品的總數是41.71 克,零售價約為28,000 之港幣。 被告現年32歲,過往有四次的刑事紀錄,其中一次在2009 年因干犯同樣的控罪而被判處四年四個月的即時監禁。看起上來,過往的刑罰未能對被告產生任何的阻嚇作用。 就首項控罪,涉案的毒品是19.27 克,即使如被告所述,部分作為自用,假設其中的9 克作為自用的話,還有超過10 克用作販運之用。就販運10 克的「冰」,量刑基礎定為7 年的即時監禁。被告承認控罪,刑罰可下調至56 個月的即時監禁。至於次項控罪,涉案的毒品為22.44 克,量刑的基礎是七年半(即90 個月)的即時監禁。被告承認控罪,故此刑罰下調至60 個月。 考慮到整體用作販運「冰」毒的重量,即大約32 克,及被告過往相同的刑事紀錄,本席信納合適的做法是首項控罪的6 個月監禁與次項控罪的60 個月監禁分期執行。總結上來,就被告所承認的兩項控罪,他被判處66 個月(即五年半)即時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