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綽文
Case No.DCCC 47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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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77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販毒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販運的毒品是225.06克粉末,內含10.92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十時許,警員在天水圍天恩邨恩澤樓3樓看見被告人在電梯大堂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調查,在他身上搜出到本案的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下說「阿Sir,啲毒品係自己食嘅。」這些毒品的零售價為港幣2萬6千5百多元。 3.被告人現年19歲,過往有一項同類型前科–於2008年10月因販毒被判去勞教中心。 4.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被告人的背景和工作情況,便向法庭指出他這次犯事的原因是他在案發前被女朋友拋棄,令他情緒低落,再次吸服氯胺酮,因而需要錢去買毒品。辯方律師向法庭轉告被告人的要求,要求法庭考慮戒毒所作為判罰方法。辯方律師也向法庭表示,被告人當日收藏那些毒品是預備稍後帶去元朗送遞給他人,以這方式去賺錢。辯方也同意本案的毒品是被告人悉數作販運用途。 5.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就被告人所販運的氯胺酮份量,根據有關的判刑指引是1至10克為2至4年監禁,10克至50克為4至6年監禁。考慮過被告人所作的求情說話,包括他嫲嫲為他所撰寫的求情信,本席看不見有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需依從上級法院的判刑指引去作出量刑。考慮過後,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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