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子健

Case No.HCCC 40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0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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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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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4年7月17日上午11時10分
出席人士: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頌然先生,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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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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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係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嘅係48.89克嘅可卡因同埋0.85克嘅氯胺酮。

被告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案情。咁事發喺去年嘅5月16日晚,警方人員見到被告同埋另外一個人坐喺貨車裡面,就覺得佢哋可疑,因此要求被告落車係進行搜查。被告當時身上係孭住一個啡色嘅袋。警員喺搜查之後,發現呢個袋裡收藏咗控罪所指嘅毒品。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係佢負責開車,替人運送毒品。

辯方接納呢個可卡因嘅零售價會係大概港幣58,000鈫。

被告人今年26歲,佢有兩次嘅刑事紀錄,即係04年嘅傷人同埋08年嘅藏有毒品。但係喺法庭考慮呢一件案判刑嘅時間,本席係唔會因為呢兩次嘅刑事紀錄而影響到判刑嘅。

李大律師代表被告向法庭係講咗一個非常之詳盡亦都令人感動嘅一個陳詞。佢提到被告人嘅背景、佢嘅經濟狀況、佢嘅工作歷程、佢同家人嘅關係與及佢今次犯案嘅原因。以大律師所講,被告今次唔係因為錢而單純係想幫朋友,喺朋友嘅要求,引導之下先至去運送毒品嘅。本席唔認識被告人,亦唔清楚佢嘅性格,但係單憑大律師咁樣講,本席認為係好難接受一個喺香港出世、二十幾三十歲嘅成年人,可以喺自己全無利益純因為幫朋友而知情地去運毒嘅。再者,如果佢真心疼愛家人,被捕之後應該挺身而出,向警方作出交代,係邊個指使佢,要佢咁樣做,等警方係有機會將呢個人繩之於法,被告自己亦都可能係得到較輕嘅判刑,可以早啲同家人團聚。當然呢個係被告自己在衡量各種因素後嘅一個選擇。而本席話唔相信佢單純係幫朋友而犯案,呢一點亦都唔會影響法庭考慮判刑嘅方面。雖然控罪有兩類嘅毒品,但係主要嘅部分係可卡因,呢個俗稱「K仔」就只有0.85克,咁睇嚟呢啲「K仔」亦都唔係話用嚟同啲可卡因混合,令到嗰個毒品更加係話嗰個效用提高嘅。又以整體嘅刑期角度嚟到考慮,本席認為係冇必要去計算「K仔」嘅成份。

本案有48.8克嘅可卡因,屬於5至到8年判刑嘅範疇。大律師提出,因為係未夠50克,所以佢建議刑期起點應該都係低過8年。本席唔認為要真係用數學嘅形式去逐克嚟到計算,上訴庭亦都多次提醒原訟庭喺判刑嘅時候唔應該以數學嘅方式去計算呢個刑期嘅準則。

本席認為以48.89克嘅可卡因,判刑起點應該定喺8年。被告承認控罪,因此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嘅減免。大律師呈上多封嘅求情信,被告人自己都有寫信。睇嚟被告都係有責任心,有家人、朋友關心同埋支持嘅人。本席都希望佢喺出監之後唔好再重蹈覆轍。但係以毒品罪案嚟講,對社會嘅遺害實在太大,被告人雖然有比較好嘅背景,亦相對年輕,但係本席唔會再進一步係減刑,因此刑期係五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