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仰信

Case No.DCCC 533/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3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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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柯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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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14年8月1日上午11時4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Karl CH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偉全律師事務所律師Mr YIP Wai Chuen Paul,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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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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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牽涉嘅毒品係55.99克嘅混合物內含37.21克嘅海洛英鹽酸。

2.本案嘅案情相對簡單,被告喺街上面因為形跡可疑而被警方截查,經搜身之後,發覺被告藏有兩包嘅毒品,市值價格約為港幣43,784元。喺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係為其他人帶毒,以換取3,000元嘅報酬。被告聲稱佢以前有吸食毒品嘅習慣,但係當時已經戒除。

3.代表被告嘅葉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延期八個禮拜,以獲取醫療報告。葉律師手上已經有一份由荔枝角收容所發出嘅簡短醫療報告,但佢希望法庭可以批准延期,使佢能夠由北區醫院嗰處獲得一份更加詳盡嘅醫療報告,以顯示被告係有悔意與及決心戒除毒癮。由於下文將會提到嘅原因,本席拒絕呢一個延期嘅申請。

4.關於背景方面,被告現年51歲,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有二十二次嘅出庭紀錄,涉及一項二十七項定罪紀錄,其中有二十三項係同毒品有關,包括兩項嘅危險販運藥物罪。被告最後一次定罪係喺2006年2月7日,因販毒罪被判入獄6年,佢係喺2009年9月12日獲釋,刑滿出獄。關於家庭背景方面,被告已婚,但自2012年起已經同妻子分居,被捕當日被告並沒有工作。

5.求情方面,葉律師倚賴三大理由:第一係被告認罪,而且有悔意;第二係被告出於經濟困難而犯法,被捕時被告係靠綜合援助生活,而葉大律師亦都通知法庭,被告所居住嘅屬於被告人父親嘅公屋單位,因為被告人父親已經過世,將會被有關當局收回;第三就係被告人嘅身體健康狀況。

6.量刑方面,上訴法庭喺女皇劉德明([1990] 2 HKLR 370)已經頒下關於販運海洛英嘅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嘅海洛英,量刑起點係5至8年。喺本案裡面牽涉毒品嘅淨重量係37.21克,本席以7年(即係8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7.關於求情方面,上訴法庭喺眾多嘅案例當中已經講明,經濟困難並非係一個有力嘅求情因素可以導致減刑,相關嘅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李民偉(譯音)(CACC 386/2005)。上訴法庭指出,經濟困難或者可能解釋點解被告會干犯罪行,但唔係一個求情或者減刑嘅因素,至於被告將會面對嘅住屋困難,本席相信喺被告出獄之後,有關嘅福利單位會向佢提供適當嘅協助。

8.關於被告嘅健康狀況,本席睇過荔枝角收容所喺今年7月30日發出嘅醫療報告,裡面講到被告嘅心肺功能、呼吸功能與及腹腔都冇令人值得提及嘅情況。葉律師指,被告係患有骨骼缺乏壞死症,係需要將佢嘅盆骨完全係更換,而根據荔枝角羈留所嘅醫療報告,被告喺今年5月29日(即係被告因為本案扣留期間),喺北區醫院接受咗右邊盆骨嘅更換手術,至於餘下嘅手術,日期係未有安排。喺本席面前冇任何嘅資料顯示被告嘅盆骨問題會令到佢嘅壽命縮短或者係會造成威脅佢生命嘅狀況,亦都冇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喺懲教署羈留嘅時候係唔能得到合適嘅醫療照顧,相反,被告剛剛接受嘅醫療手術,就係喺懲教署羈留期間係接受嘅,而且被告目前亦都係喺北區醫院接受緊跟進嘅醫療。喺本席面前亦都冇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會因為佢嘅盆骨狀況,而喺入獄期間係會遇到特殊嘅苦楚。

9.喺上訴法庭同埋上級法院有眾多嘅案例已經講明,醫療情況對於嚴重嘅案件嚟講,即使能夠構成減刑嘅理由,亦都係甚少可以達到減刑嘅效果,其中嘅案例包括葉繼歡香港特別行政區([2003] 3 HKCFAR 31)。而喺女皇陳居常(譯音)([1996] 3 HKC 279)亦都講到,法庭係可以因為法外施仁嘅情況底下係將判刑向下調。但係喺本案嚟案,本席睇唔到有任何嘅原因係要令到法庭採取一個法外施仁將被告刑期下調嘅理由,況且,根據被告嘅定罪紀錄,其實法庭係有充足嘅理據,將被告人過往嘅同類案底視為加刑嘅理由。本席認為,即使被告嘅健康狀況能夠促使法庭係酌量減刑,但呢一個因素亦都會因為被告人嚴重嘅刑事紀錄,互相抵消。無論如何,本席亦都睇唔到喺本案裡面係有需要因為被告人嘅健康狀況而減刑。

10.葉大律師要求法庭押後,以便辯方能夠索取進一步醫療報告嘅原因,第一係去顯示被告人有悔意;第二係表示被告人有決心戒毒,但本席睇唔到醫療報告可以喺呢一方面提供任何嘅協助。無論如何,關於悔意或者係決心改過自新,呢兩個因素亦都會係包括喺被告人認罪嘅折扣裡面,而如果被告人將來嘅健康狀況係有惡化,被告人係可以向行政機關去申請,睇下行政機關可唔可以因為慈惠嘅原因係縮短被告人嘅刑期。

11.喺本案裡面,本席睇唔到除咗因為被告人認罪同埋悔改以外,有啲乜嘢嘅減刑嘅因素,根據法庭嘅慣例,本席會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嘅刑期折扣,由84個月嘅量刑起點起計,給予三分之一嘅折扣之後,得出56個月嘅監禁,呢個就係被告人因為控罪所要面對嘅刑罰。

  李運騰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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