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漢文

Case No.HCMA 266/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6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26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17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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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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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4年9月4日
判案日期 : 2014年9月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9月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黃漢文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何極輝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指上訴人駕駛小巴,撞倒騎着單車的第一證人。

4.案發現場為大埔寶鄉街(向鄉事會街方向)。寶鄉街分為兩段,在交通燈前一段有兩線行車,左線直行,右線轉右;過了交通燈則直行變為單線,但路面寬闊,可容納兩車。

5.第一階段,第一證人在左線騎單車,左邊路旁泊有車輛。上訴人之小巴從第一證人右邊衝上來,時速約20至30公里,最接近與第一證人相距半呎。小巴停在第一證人前面,將第一證人置於左邊車輛與小巴中間,不能前進。第一證人將單車推前,與上訴人理論,繼而口角。之後第一證人將單車再推前至交通燈處,在紅燈前等候。當時小巴在第一證人後邊約十呎。

6.第二階段,第一證人指路面為單線。小巴從第一證人左邊「扒頭」。第一證人位於路面中間,不左不右。小巴車頭少少偏右,小巴車身中間部份撞到第一證人左臂,第一證人跌倒。小巴不離去,他抄下小巴車牌報警。

辯方案情

7.上訴人不作供,亦無傳召證人。

裁判官的理由

8.裁判官考慮到第一證人與到場之警員(第二及第三證人)所複述第一證人現場説法之分歧。

9.第二證人指第一證人說事後他曾上訴人爭吵,但上訴人指被撞後小巴不顧而去,沒有爭吵,爭吵在第一階段,並非被撞之後。

10.第三證人指第一證人說過踫撞前小巴太接近,所以他拍打小巴提醒,但第一證人否認。

11.裁判官指兩名警員在現場沒有詳細替第一證人記錄口供,只是簡單地在自己筆記簿作了記錄,而他們的可靠性還決定於他們的記憶及理解。裁判官認為警員不是可靠的證人。

12.裁判官指辯方並沒有爭議小巴在上訴人的左邊「扒頭」。盤問時,辯方指應該是小巴車頭而非小巴車身撞倒第一證人。

13.裁判官指小巴左邊「扒頭」,違反《道路使用者守則》,在一般情況下,司機不預期會被車輛從左邊「扒頭」。而且,小巴車身比其他車輛長,在左邊「扒頭」時亦應格外小心。他衡量控罪時,可能將違反守則考慮在内。

14.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5.上訴理由槪括如下:

(1) 裁判官錯誤裁斷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證人;

(2) 裁判官錯誤裁斷第二及第三證人不是可靠證人,沒有信納他們之證供;

(3) 裁判官錯誤認為辯方沒有爭議上訴人從第一證人左邊「扒頭」;

(4) 裁判官錯誤地歸咎辯方沒有追問第一證人上訴人的小巴在他左邊約半呎經過。

討論

16.代表上訴人的姚大律師亦指出,除了第一證人與警員證供上之分歧外,第一證人本身究竟是左手或右手被撞到亦有分歧。

17.主問時,第一證人指小巴在他左邊「揩」到他,並示意左手被撞。盤問時,第一證人指右手被撞,隨即更正為左手而非右手。他再被問到是否左手被撞,他說:「係囉,右手咁樣,佢左邊「揩」到右手…」。之後沒有覆問。

18.代表答辯人的林大律師指出,雖然第一證人說過左手及右手被撞,但謄本顯示他最後說「佢左邊「揩」到右手…」,說話未完便被打斷,而裁判官之理解是第一證人之左手被撞。

19.裁斷陳述書沒有處理第一證人究竟是左手抑或右手被撞,無疑基於裁判官所指出辯方並不爭議小巴由第一證人左邊「扒頭」。因此,第一證人必然是左手被撞。

20.然而,姚大律師指出,原審他向第一證人指出辯方案情,並沒有同意小巴由第一證人左邊「扒頭」:

「問:…呢架小巴從來都冇向你嘅左手邊係好近嘅距離情況之下,即係正如你頭先講,大約10吋嘅距離之下,就係挨過,即係向左咁樣去閘過嚟你嗰面嘅行車方向嘅,你同唔同意?

答:吓?係吖。

問:冇咁樣做過嘅?

答:有,即係半呎喥喇,就咁樣。」

21.除此之外,謄本沒有顯示辯方曾經同意小巴是在第一證人左邊「扒頭」。辯方指出第一證人應該是被小巴車頭所撞,是假設性的質疑。

22.辯方以複合問題指出案情,第一證人不同意,不知是針對兩點其中之一或全部。林大律師同意,辯方指出之案情可以理解為小巴沒有在近距離經過,又或小巴沒有在左邊經過,並非絕對清晰。

23.因此,本案議題存有兩點不清晰之處:

(1) 究竟小巴是在左邊上來撞到第一證人之左手, 抑或小巴的左邊撞到第一證人之右手?及

(2) 辯方向第一證人指出案情時,是否同意小巴是在第一證人左邊「扒頭」?

24.撇除辯方同意左邊「扒頭」的基礎下,法庭不能肯定第一證人必然是指小巴在左邊衝上來撞到他的左手。林大律師同意有關路面很闊,上訴人處於路面中間,若小巴從後衝上來,在左邊或右邊皆有可能。

2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得直。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轉聘姚大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