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穎琳

Case No.DCCC 41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1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1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穎琳LAU Wing-lam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8月1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李雅怡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祖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駱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10月15日晚上七時半左右,警員看見被告急步進入沙田禾輋廣場1樓女廁,形跡可疑。警員在前述女廁截查被告,從被告身上找到兩包氯胺酮。在警誡下,被告說有一名叫彰彰的前中學學長指使她到馬鞍山頌安邨商場廁所內,拿取兩包氯胺酮,之後交給一名叫文文的女子。被告會得到$200元的酬勞。被告說她是用電話和WhatsApp方式和文文溝通。文文約被告到禾輋廣場1樓女廁交收。被告身上有一部手提電話。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說她相信文文是一名女子,而文文會交付$1,500元給被告。被告並不是吸毒者。

3.政府化驗師確實涉案毒品是24.67克粉末,內含19.83克氯胺酮。警方估計涉案毒品市值約為$3,059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17歲,打算重讀中四,現在在一間茶餐廳做兼職,月入約五千多元。今天被告的父母和社工都在法庭支持被告。被告因為「搵快錢」而犯案。被捕時,辯方聲稱被告身上有五百多元。被告是第一次犯案,而只會得到$200元的報酬。被告曾經向警方提供有關彰彰的資料和文文的電話。在法庭的查問下,控方說那名叫彰彰的男子已經被捕,但並未能作出檢控。辯方說這些都是由被告提供協助和提供資料所得到的成果。辯方希望法庭能夠索取報告和從輕發落。

判刑

5.本席看到不少沒有案底、沒有濫藥或吸毒的年青男女,極度愚蠢地甘於受到毒犯的利用,為了區區的數百元,付出寶貴的青春,把自己淪為階下囚。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她對事情的發生開始時並沒有悔意。她知道自己是給那些所謂朋友做「活祭品」。被告說今次的事情令她醒過來,知道家人支持的重要,亦知道母親的關愛。被告說她會承擔及對自己行為負責。

6.被告學校的校長、班主任和社工聯署一封求情信,說被告本性善良、熱愛學習,只是一念之差而誤入歧途,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7.在本席查問下,辯方大律師再向被告索取指示。被告現在願意參與有關可能涉案人士的認人手續,以及向警方提供非侵害性的口供(NPS),以協助警方把有關涉案人士繩之於法。本席讚許被告這樣的舉動,不會再次愚蠢地把販毒的罪名和刑罰獨自承擔。被告被毒犯利用,以微薄的報酬,而把自己的前途雙手摧毀。這是可悲,亦是令人可惜的行徑。被告不只傷害了自己,亦深深傷害自己的父母和家人。被告亦不能不意識到她實際是助紂為虐,把氯胺酮的毒害再散播給其他吸毒者,特別是年青人。本席希望17歲的被告能夠痛定思痛,經一事長一智,不會再把自己成為罪行的「受害者」。本席亦相信被告會重拾讀書生涯,得到家人的關顧而重新做人。

8.被告是21歲以下人士,但販毒罪在109A條是屬於例外罪行。本席不需要索取任何報告,便可把被告直接判監。上訴庭屢次重申,販運氯胺酮的毒害和有關判刑需要有阻嚇性的效果。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19.83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是四年半。被告承認控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她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被告的認罪令刑期減至36個月。

9.本席早前亦提及到被告現在的承諾和將會向警方所提供的協助,並不會在今天的判刑全部反映出來,但如果成事而令涉案人士繩之於法,本席相信辯方大律師會有其他渠道令被告得到減刑。本席相信被告本性善良,而被告的承諾亦正正反映她的懊悔和醒覺,因此本席再酌情減刑6個月,判被告入獄30個月。

10.本席亦希望有關當局,特別是懲教和警方能夠作出安排,不要把被告在監禁期間,就被告將會向警方所提供的協助而受到不必要的滋擾。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