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form Ltd 對 周永根

Case No.HCA 965/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 96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0年第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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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KINFORM LIMITED  

被告人 CHOW WING KUN(周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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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4年9月5日

判決書日期: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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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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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2014年8月29日提出本上訴,要求撤銷聆案官在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命令,拒絕暫緩執行2014年3月31 日頒布的「收樓令」,收回大埔康樂園一幢物業(“涉案物業”)的管有權。

2.但被告人在本上訴聆訊時承認,涉案物業的管有權,其實在2014年9月2日已被原告人收回。單就此點,本申請已因無實質意義,應被撤銷。

3.但為全面處理本上訴,本席亦會處理,被告人曾提出的理由(其中部份被他採納為上訴理由)。

4.被告人在前曾存檔的誓章中指,「收樓令」是其前妻以「虛假文書」及偽證取得。但此點應在其他合適的法律程序中提出。基於「收樓令」至今仍屬持續有效的法庭判令,此點並非有效的上訴理由。

5.被告人又聲稱,他是涉案物業的佔用人。但是:

(a) 他並非涉案物業的原業權人;

(b)無論如何,如前第2段所述,自2014年9月2日,他已非涉案物業的佔用人。

6.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定本上訴並無充份理據支持。故應被駁回。

7.此外,因前第6段所述,本席無需在現階段處理被告人指,破產管理署違反雙方協議(被告人支付保證金以獲准提出訴訟)的說法。

8.與訟雙方同意,訟費應由本上訴的負方支付給勝方。

9.故此,本上訴所涉訟費,應由被告人付予原告人。如與訟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交由本席依據簡易訟費評定程序評定。為此:

(1) 原告人可於今日起計21天內呈交及送達訟費清單;

(2) 被告人可於其後21天內呈交及送達訟費反對清單。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賈麥陶律師事務所委派張韻怡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