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子聰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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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80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3年第5806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梁子聰 (LEUNG TSZ CHUNG) 的事宜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4年9月5日 判決書日期:2014年9月5日 判決書 1.破產人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推翻破產受託人關於他每日開支的決定。 2.根據破產受託人2014年8月4日發給破產人的信件中,本席得知破產人要求每月 $14,158 作為他每月的開支。可是經評估後,破產受託人只容許破產人每月有 $11,500的開支。 3.在本聆訊中,破產人向本席主要作出兩項要求。首先,破產人要求法庭容許他每月有一些額外的數額支付一些未可預見的開支,及他需要繳付 $20,000種牙的開支。可是本席從破產受託人得知,破產受託人會根據破產人提供的資料批准破產人有一些特別的開支。在沒有提交這些資料的情況下,破產受託人是不會批准有關的申請。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會在這方面作出任何的裁決。假如破產人有一些特殊的開支,他須向破產受託人提出有關的資料,再由破產受託人決定這些開支是否合理。 4.第二項投訴,主要是關乎個人膳食開支。破產人向本席投訴他是在港島一帶工作,故此每月 $3,000不足以支付他個人膳食的開支。 5.本席從破產受託人那裡得知,$3,000是一般批核的數額。本席雖然同意假如在港島工作,要破產人控制個人膳食開支 $3,000以下有一些困難,可是本席認為這未必是不能做到的事情。破產人有責任支付債權人的債項,而本席認為 $3,000已不是一個不合理的決定。 6.本席只會在不合理的情況下更改破產受託人的決定,本席認為這個決定不導致法庭會行使這樣的權力。故此,本席否決破產人的申請。
個別及共同受託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缺席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