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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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8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8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4422號) 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朱仲強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但在上訴聆訊前,他已放棄刑罰上訴。本席在上訴聆訊當日已駁回就第一項控罪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而就第二項控罪的定罪上訴則判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被撤銷。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本案的投訴人。她是一名中一學生,而上訴人是她學校的代課老師。於2013年5月29日放學後,控方第一證人在港鐵觀塘站的月台看見上訴人,上訴人問控方第一證人去哪裡,控方第一證人告訴上訴人她會去逛街,上訴人要求與她一起去。 3.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與學生關係良好,她與上訴人有利用WhatsApp及Facebook電子方式聯絡,而上訴人曾約會她外出,但無成事。他們在藍田花了二十多至三十分鐘逛街購物,然後由藍田乘坐地鐵到旺角中心,在旺角中心二樓近汽水機時,上訴人在控方第一證人後面少許偏側位置,用兩手「掃」控方第一證人兩邊胸部側,然後「掃」落盤骨位置,再「掃」回上腰部。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說他「好鹹濕」,這樣令她感覺自己像做「援交妹」,上訴人答她是因為人多,所以扶住她,亦繼續向控方第一證人說:「如果你係援交我一定會幫襯你」。上訴人說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很「索」,「摸落去有手感」,上訴人亦有向控方第一證人說「師生戀好玩」及問控方第一證人願不願意與他組織家庭。之後上訴人提議影情侶動作做型的貼紙相,但遭控方第一證人拒絕,後來他們影了一張扮驚的做型相,一張搭膊頭的相,一式兩份,每人一份,控方第一證人當日回家己剪掉相片。稍後,他們兩人到達旺角鐵路站出口外,上訴人捉住控方第一證人的手,要求她不要向其他人講出當日發生之事。控方第一證人的尾指還被上訴人向後拗,控方第一證人叫痛,警告上訴人若然他不放手,她會大叫非禮。控方第一證人說她離開上訴人後,不知所措,想了數晚後,在6月3日向她朋友女童Y透露此事,經女童Y建議,控方第一證人向家人投訴,最後轉向警方報案。 4.當警方接手調查此案時,他們索取了旺角中心的閉路電視錄影帶,從錄影帶內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所說她被非禮的地點。警方播帶給控方第一證人看,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記起非禮的地點不是在汽水機前,而是在二樓一間鞋店內被掃胸部,她被非禮後很快走到汽水機位置,控方第一證人亦說鞋店距離汽水機及電梯5至6步遠。 5.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6.裁判官分析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後,認為她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而當日上訴人摸她的動作絕非意外,上訴人摸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位置是她的敏感部位,裁判官最後認為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上訴人有罪,並裁定上訴人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7.就第一項控罪,楊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兩項上訴理由。第一項上訴理由,關於裁判官裁定控方第一證人「對突如其來的事都想不到怎樣反應,事後回想才覺得要追究,不足為其」(裁斷陳述書第25段),楊大律師批評此裁決實無證據基礎,忽略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她當時被非禮後覺得「怪怪地,跟住但係後屘佢話多人,咁樣都算,可能其實佢真係唔係特別好有意咁樣,即係雖然係感覺怪,但係都冇話特別 - 即係我梗係有語氣重啲去講佢,但係見他話okay,咁我都算,我都唔諗住去追究。」楊大律師因此陳詞,裁判官應考慮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已接納上訴人的解釋說是人多,扶住她。 8.代表答辯人的李大律師指裁判官沒有忽略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13歲就讀中學一年級的女童,裁判官當時是運用他的生活經驗及常識去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及她的解釋,指她在事後回想起事件,有四晚都不能入睡,覺得自己「好污糟」,這解釋裁判官為何指控方第一證人「對突如奇來的事都想不到怎樣反應」,亦不可以忽略的是當時上訴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代課老師。 9.本席同意李大律師的陳詞,因裁判官的責任不是局限在接納每個證人的供詞,而要考慮全盤證供及證人的背景,最後作出分析及作出事實的裁決,因此本席不認為此上訴理由是成立的。 10.楊大律師亦投訴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先與上訴人影相才往買東西是事件發生過程中的小節是錯誤的,因兩者有因果關係,可反映出控方第一證人對於整件事情的取態。本席完全不接納此講法,控方第一證人承認她有與上訴人拍照及購物,但次序上的問題,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說法,這是過程中的小節。因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13歲的女孩子,而當天發生了此尷尬的情況,無可否認會影響她對細節的回憶。 11.楊大律師投訴裁判官錯誤認為WhatsApp通訊記錄(D1(1)及(2)對了解上訴人有否干犯本案兩項控罪沒有幫助,本席亦認為此上訴理由不成立,因控方第一證人已經解釋了她為何認為記錄不完整。而這記錄是警方從上訴人手提電話內檢取的,因此上訴人是有機會刪除或修改,控方第一證人看過記錄後,指出其內容「牛頭不搭馬嘴」。 12.就第二項控罪,上訴人只是附和控方第一證人的舉動,向她承諾不會對其他人提及當日所發生的事,但控方指他不需用力把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指向後拗,令她感到痛楚,直至控方第一證人說她會大聲喊非禮,上訴人才放手。本席同意楊大律師指裁判官對控方第一證人在這方面的證供有錯誤理解。本席同意究竟上訴人有沒有對控方第一證人有襲擊的意圖是有疑點,因此在這情況下,本席已裁定上訴人就第二項控罪的定罪上訴得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馮霄馮國基律師行轉聘楊剛大律師及袁焌碩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