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慶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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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8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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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程序簡述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分別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一)和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二)。他們均否認控罪,安排了5天審訊。 2.審訊第2天,控方大致舉證完畢,但尚未完結案情。 3.審訊第3天,主控馬大律師申請,加控第二被告人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三)。辯方沒有反對,唯控、辯雙方要求法庭,給予雙方時間討論一些事情。 4.審訊第4天,辯方要求法庭,容許2位被告人再就3項控罪答辯。對於控罪一,第一被告人否認「傷人17」,但承認「傷人19」。對於控罪二和三,第二被告人否認「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但承認「普通襲擊」。控方接納上述認罪的答辯;本席亦裁定他們分別就所承認的罪行罪成。 案情撮要 5.第一被告人是裝修公司東主;第二被告人是大埔翠屏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委員。他們曾經因該屋苑的事務發生糾紛。 6.2014年2月12日約下午5時30分,第二被告人及妻子行經大埔安慈路昌運中心外的行人路,遇見第一被告人。他們3人爭執起來。其間,第二被告人揮右拳打第一被告人(控罪二)。 7.揮拳後,2名被告人分開。第二被告人及妻子橫過馬路往翠屏花園方向走。同時,第一被告人從他的工具箱取出一塊鋸片及手柄,並將鋸片安裝到手柄上,然後拿着鋸追逐第二被告人夫婦。追至翠屏花園A座地面入口時,第一被告人擬用鋸斬向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則抓着第一被告人。2人糾纏時,第一被告人用鋸的手柄打第二被告人的頭,引致第二被告人的頭受傷(控罪一)。及後,第二被告人手持黑色物件,敲打第二被告人2至3次(控罪三)。 8.同日約下午5時40分,警員13174在翠屏花園A座地面,以「傷人」罪名拘捕第一被告人及施行警誡。警誡下,第一被告人說:「阿Sir,佢兩公婆打我先,我先响工具箱攞把刀斬佢,我都係自衛啫,我都唔知有冇斬中佢。」 9.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均送院診治。醫生證實,第一被告人頭頂右邊頭皮瘀傷及腫脹;左外脛瘀傷和擦傷;腦部顱葉左後部分有細小的高密度損害,但沒有明顯出血。觀察及包紮傷口後情況穩定,並獲准出院。醫生亦證實,第二被告人的頭皮後部2處裂傷;其中一傷口縫了4針。診治後出院。 10.在事發翌日的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人承認,事發時,他拿着工具箱,準備修理翠屏花園儲物室的門。他與第二被告人之前有過節。事發當天,他在街上遇見第二被告人,立刻因以往的過節打999報警。他企圖拍下第二被告人夫婦的照片,但遭第二被告人阻止。第二被告人揮拳打他頭部,令他感到暈眩。於是,他從工具箱拿出鋸片及手柄裝嵌好,然後持鋸追逐第二被告人夫婦。其間,鋸片從手柄脫落。及後,他抓住第二被告人的頸項,並用鋸的手柄敲打第二被告人的頭。 求情 第一被告人 11.他現年53歲,沒有刑事紀錄。第一被告人已婚,妻子任職文員,大女兒已工作,小女兒唸中六。佘大律師告知法庭,第一被告人一直從事裝修工作。2003年成立自己的公司,每月收入約12,000至13,000元。 12.求情時,佘大律師陳詞,2位被告人早已認識。由於第一被告人負責翠屏花園的維修工作,故屋苑一直提供儲物室讓他使用。事發前,第一被告人發現,儲物室的木門和鎖頭不翼而飛,懷疑是第二被告人所為。案發當天,2位被告人在街上相遇。第一被告人拍攝第二被告人的照片作報警用,引起第二被告人不滿。第二被告人揮拳打了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也沉不住氣,持鋸還擊。佘大律師強調,2位被告人均是一時衝動。第一被告人的本質不壞,是善良的人。 第二被告人 13.他現年68歲,沒有刑事紀錄。第二被告人已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均已自立離家)。張大律師告知法庭,第二被告人從事輪船機械工作40年,至60歲退休。退休後,再當了5年保安員。由於具相關經驗,便積極參與業主立案法團的工作,法團亦依賴他監察屋苑的維修工程。 14.求情時,張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承認,他已2年沒有替翠屏花園進行工程,但仍佔用儲物室。相反,第二被告人只是執行公務,收回儲物室。張大律師陳詞,可能早前法團撤換了主席,令第一被告人感到利益受損害。其實,第一被告人知道第二被告人的姓名和地址,根本無須拍攝第二被告人夫婦的照片作報警用。第一被告人令第二被告人感到遭挑釁,第二被告人才襲擊他。 15.張大律師強調,第二被告人熱心法團事務,深受鄰居愛戴。他亦經常義務替年長住客維修家居。張大律師呈上了多份求情信函,本席逐一閱畢。 判刑 16.本案源自2位被告人的私人恩怨。正如近年社會上的普遍現象,2人先而口角,繼而動武。其實,法庭已不斷發出信息,提醒市民不能以武力解決問題,更不能「自行執法」(take the law into your own hands)。 17.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年歲加起來過百,2人均享安穩的生活和擁有美滿家庭,卻為了一些微不足道的事情,沉不住氣而互相襲擊對方,實在犯不着。結果,身體受傷之餘,還須面對刑事檢控的煎熬,何苦呢?本席相信,2位被告人的本質不壞。他們在港生活了一輩子,一直循規蹈矩,勤懇工作,因一時之氣而惹上官非,十分可惜。 第一被告人 18.社會服務令報告的評語尚算正面。第一被告人干犯的控罪無疑嚴重,但考慮了他的背景;事件的起因;以及第二被告人的傷勢,加上第一被告人已遭囚禁16天,嘗過鐵窗滋味;本席認為,可以給予他最後一次機會,以非監禁的方式處理他。就控罪一,本席判處第一被告人社會服務令180小時。 [法庭向第二被告人解釋社會服務令。他表示明白,並願意遵守有關條件。] 19.2013年2月28日,裁判官命令第一被告人簽保守行為,為期1年(事件與使用武力有關)。干犯控罪一時,該守行為令尚有10多天才完結。毫無疑問,第一被告人違反了守行為令。故本席下令,第一被告人向法庭繳付500元,金額從本案保釋金扣除。 第二被告人 20.他的情況與第一被告人相若,也是初犯。第二被告人最大的錯誤,是先動手襲擊第一被告人。其後,與第一被告人糾纏時,更使用硬物敲打他的頭部,這是一錯再錯。 21.第二被告人十分幸運,控方接受他以最輕的罪名認罪。考慮了相關因素,本席認為,也可給予他最後一次機會,以非監禁方式處理他。就控罪二和三,本席判處第二被告人每項控罪罰款1,500元,合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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