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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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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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可卡因及一項管有氯胺酮的罪名,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3月24日凌晨十二時半左右,警員在九龍土瓜灣看見被告形跡可疑。被告向著新碼頭方向急步行。警員截查被告,在被告的牛仔褲袋內找到一個大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藏五十四個細膠袋(見相片冊第九張相片)。這五十四個細膠袋共有10.37克固體,內含4.2克可卡因。在警誡下,被告說「我等錢使先幫人運毒」。稍後,警員在被告右腳所穿的襪子內,找到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0.58克粉末,內含0.43克氯胺酮。在警誡下,被告說「呢啲『K仔』我唔係用嚟賣,係自己食」。 3.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兩部電話和二千五百六十三多元。在錄影會面之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4.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毒品是4.2克可卡因和0.43克氯胺酮。警方專家估計,可卡因的市值約為$11,127元,而氯胺酮則是$68元。 求情理由 5.辯方說被告在被捕前一星期才失業,早前被告是電腦維修員,月入約$13,000元。辯方說被告身上的二千五百多元是被告早前的薪金。辯方說被告得到父母的支持,而被告的爺爺亦患有癌症,時日無多。被告聲稱所涉及的可卡因有三分一是自食。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不會要求紐頓聆訊。 6.被告現年25歲,希望在服刑期間修讀廚師課程。被告在2010年3月的販毒定罪是涉及氯胺酮。辯方亦呈上被告父母的求情信,以及被告在母親節給母親的信與畫。 判刑 7.被告現年二十四歲多,中四程度。被告從2008年開始有七項定罪。2010年3月因為販運氯胺酮的罪名而被判入獄28個月,被告在2011年8月出獄。被告有吸食氯胺酮的惡習,未婚,與父母同住在香港仔鴨脷洲。 8.被告的父母說被告本性善良,只是一時衝動,犯下大錯。本席認為被告的父母可能不知道,事實上,被告在2010年已經犯下相同的罪行,幫販毒集團去散播毒品的禍害。被告給母親的信卻能道出被告的心情。被告說自己「成日都唔生性」。 9.被告最實際的求情因素是他最後坦白認罪。被告知道這樣會令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會面對更加長的監禁。就所搜到的氯胺酮而言,控方已經接納被告說是自用的說法,因而只控告被告管有氯胺酮的罪名。但是就搜獲的可卡因,本席認為被告並沒有事實基礎或環境的推論去支持被告說三分一的可卡因是自用的說法。這是近期販毒人士以部分毒品作為自用的藉口,冀求得到更大刑期扣減的說法。本席不接納三分一自用的說法。 10.就第一項販運4.2克可卡因的定罪,雖然被告有同樣的定罪,本席仍然以較低的兩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就被告管有0.43克氯胺酮的定罪,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8個月。在整體判刑原則下,而本案亦涉及兩種毒品,本席不希望毒犯以為販毒的數量愈多、毒品種類愈多會得到較大的扣減這個錯誤的想法。基於各項因素,本席頒令第二項判刑的1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被告總共入獄1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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