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243.98克氯胺酮和5.5克可卡因。
今年1月10日下午近6時,一隊警員在石籬(二)邨石華樓地下監視,期間警員見被告人與另一男子步出升降機,當時被告人拿著一個黑色膠袋,於是上前搜查被告人,在黑色膠袋內發現涉案的毒品,包括五十六袋氯胺酮、二十袋可卡因,被告人向警員承認這些毒品是他的。期後,警員帶同被告人回2507室搜查,在睡房一櫃內再發現三袋氯胺酮、二十袋可卡因、一個電子磅和大量透明可再封膠袋。稍後,被告人在葵涌警署接受錄影會面時,承認幾天前他的朋友阿傑指示他到葵涌廣場3樓男廁,在廁格內的水箱下面取得涉案毒品,然後收藏在2507室的櫃內。被捕時,他正替阿傑帶黑色膠袋內的毒品到旺角,阿傑也指示他買電子磅和膠袋,用來包裝毒品。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40,000元,而涉案的可卡因市值約11,000元。
被告人將近20歲,未婚,兩次犯罪紀錄,2010年3月因販運毒品罪判入教導所,2013年2月因另一案件判入戒毒所,2013年9月刑滿出獄。他接受教育至中二,曾任跟車,月入約$9,500,與父親和家人住在2507室。被告人來信表示後悔,知道家人關懷,希望將來可踏實工作,幫輕家庭負擔。他父親來信指被告人仍年輕,希望法庭輕判。
根據指引,販運243.98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應為監禁八年零四個月;販運5.5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三年半。本席已考慮過雙方呈堂的判例,本案涉兩種危險藥物,本席沿用黃健球案 [2010] 4 HKC 443的原則判刑。本席先就氯胺酮部分,決定量刑起點,再因應可卡因的部分,向上調整刑期。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案情和整體刑罰原則,現在以八年零五個月為整體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十個月。年輕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何況被告人有同類案底。本席認為沒有再值得減刑的因素,現在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