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 Family Ltd 對 陳園華

Case No.HCSA 4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4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42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3年第47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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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答辯人) World Family Ltd  

被告人 (上訴人) 陳園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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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

聆訊日期:2014年9月25日

裁定書日期:2014年9月25日

裁定書

背景

1.陳園華女士在2010年5月5日和World Family Limited (WFL)簽署了一份《購買合同書》,同意以港幣 64,980元訂購一套廸士尼教材系統 ( 該系統)。可是,陳女士只付了首期按金港幣2,000元和8期的供款,尚欠WFL貨價港幣52,260 元。WFL在小額審裁處向陳女士提出申索追討港幣50,000元, 放棄餘數。

2.陳女士的抗辯理由是WFL並沒有遵守售貨前的承諾,在該系統送交陳女士後,每月最少一次派人親自到陳女士的家中指導她的小女孩如何使用該系統,直至她的小女孩能懂得獨立使用該系統為止。最後,WFL只提供了一次售後上門服務。陳女士並反申索港幣1,680元。

3.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鄭金蓮女士審理這案件,並於2014年8月1日作出裁斷,裁定WFL勝訴,陳女士須支付WFL港幣50,000元及訟費港幣274元(附判定利息)。審裁官並撤銷陳女士的反申索。

4.陳女士不服審裁官判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有關法例

5.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 條 (1) 款對上訴許可的申請,規定如下: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陳女士的上訴理據

6.陳女士聲稱該系統是分為零至五歲共五個學習階段,而當時她的女兒已經接近四歲了。她只是受到WFL的銷售員的誤導才購買該系統,其後才發現該系統大部份是不適合她的女兒使用的。

7.陳女士向本席解釋她的女兒是在2006年10月出生,在她購買該系統的時候,她的女兒已經差不多四歲了。陳女士更聲稱有一次她的女兒在家中甚至曾問她是否還把她視作嬰兒對待。陳女士認為WFL事隔兩年才向她追討餘款定是因為它心中有愧。最後, 陳女士表示她願意歸還給WFL仍留在她家中的該系統 。

分析及結論

8.明顯地,陳女士現時提出的指控和她的抗辯理由是截然不同的。陳女士並沒有在審裁官席前透露提出她上述的案情。她現時提出的指控也跟她的抗辯理由毫無關連。自然地,審裁官沒有處理她現時才提出的指控。

9.本席認為陳女士提出的理由並不符合上述法律條例的規定。所以, 本席拒絕頒發上訴許可,並駁回陳女士的申請。

  (余啟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