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見明
|
HCCC 25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259號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之前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今日佢喺本席席前再次承認控罪,同意案情,本席裁定佢罪名成立。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相關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當被告人從落馬洲進入本港嘅時候被海關人員截停,初步調查嘅時候懷疑佢體內藏有危險藥物,於是將佢送進醫院。數小時之後,被告人排出兩包「冰」毒,份量係內含53.57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54.70克晶狀固體,被告人喺警誡之下承認呢啲「冰」毒係佢嘅,用嚟販賣同埋分發。 被告人現年49歲,小學程度,辯方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已婚,妻子係一位家庭主婦,佢同女兒居住喺內地。被告人係運輸工人,月入大概兩萬元。被告人並非係初犯嘅,佢有十二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三項涉及危險藥物,喺1985年同埋1988年分別因為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喺2003年亦都曾經干犯經營毒窟罪,但係呢啲罪行都係超過十年之前干犯,被告人亦都曾經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定罪。2013年8月5日,佢剛剛因為一宗盜竊案服刑期滿,三個月之後,喺11月7號就干犯本案。辯方陳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喺第一時間已經承認控罪,而佢亦都係家中唯一嘅經濟支柱,希望法庭可以盡量輕判。 本案涉及嘅危險藥物係俗稱「冰」毒嘅危險藥物,根據案例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販運「冰」毒嘅人如果毒品純含量係10至70克嘅話,應該考慮判處監禁7至10年。考慮咗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應該採用9年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將「冰」毒由內地運入嚟香港係加刑嘅因素,顧及呢個情況,本席採用九年半作為最終嘅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喺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之後,本席認為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就係被告人喺本案應得嘅刑期扣減幅度。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你就本案監禁六年四個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