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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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131/2000 CACC13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2000第131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院刑事案件1999年第11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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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0年12月6日 宣判日期: 2000年12月6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王少軍於本年3月28日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罪名成立,當時上訴許可申請人亦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控罪。潘敏琦法官就企圖搶劫罪判上訴許可申請人入獄5年,就非法入境罪判上訴許可申請人入獄15個月。上訴許可申請人現申請許可上訴要求減刑但該申請只就5年的判刑提出。 2. 本案事實經過如下:主要証人趙淑雅於案發當日與兩歲女兒正在回家途中,上訴許可申請人迎面而來,其後走到她們後面用手箍?証人的頸,然後用一支螺絲批指嚇她,要她交出錢。証人呼叫,上訴許可申請人用力箍緊她的頸,直至証人表示會將錢交給他,上訴許可申請人才鬆手。其間,控方第一証人駕車經過目擊上訴許可申請人襲擊第二証人,遂協助第二証人報警。上訴許可申請人其後逃去,警員接報後與兩名証人四處兜截,其後將上訴許可申請人在案發現場附近截停並將他拘捕。在拘捕他的時候,上訴許可申請人承認他較早時曾企圖向第二証人搶劫。警員在他身上搜出一柄螺絲批。 3. 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說:
4. 上訴許可申請人對本庭稱他唯一的上訴理由是他認為5年的刑期太重及他在國內家中有老父,其他兒女亦不在身旁,所以他希望早點回國內與老父團聚。本庭不認為他提出的理由有任何理據可支持他上訴要求減刑。本庭完全同意潘法官在判刑時所採取的5年判刑起點,亦同意潘法官判刑的理由。本庭認為上訴是完全毫無理據,因此本庭運用法例賦予本庭的權力下令上訴許可申請人於懲教署被扣押期間之3個月不作為刑期的一部份。本庭拒絕申請。
上訴許可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自辯 答辯人 - 由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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