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凱儀

Case No.HCCC 51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51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51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凱儀 (第一被告人)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國興
日期:  2014年9月1日下午4時13分
出席人士:  姚本成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智慧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本案案情簡單,被告人黎凱儀喺去年5月初嘅時候被所謂「朋友」嘅人羅致係免費去澳洲旅行,以及有20,000元嘅酬勞替人先係所謂運稀土,佢當時係20歲,受到該所謂「朋友」嘅人,同埋同自己同居嘅男朋友嘅慫恿而同意參加,其後喺報團之後,接頭嘅人就話畀佢聽係運毒品,但係就話已經係報咗團,所以冇得唔去。

咁佢當時係欠咗財務公司大約係30,000鈫嘅,佢喺去澳洲係為咗賺20,000鈫,咁就可以喺財務上對佢有好大嘅幫助。咁佢返去就話畀佢同居男朋友聽,話係去運毒品,同居嘅男朋友就叫佢去,照去,咁而介紹佢去嘅朋友亦都慫恿佢去,個計劃就係同一個劉姓嘅男子假扮情侶去參加澳洲七天嘅旅行團。其後去旅行當日,佢係收到一隻行李篋,放咗佢自己嘅衣物入去之後就去咗機場,而海關係發現佢嘅行李篋裡面係有暗格,內藏「冰」毒,就係而家佢被控嗰個「冰」毒個份量係1.96克嘅--個「冰」毒係1.96公斤嘅晶狀嘅物體,而內含係1.94公斤嘅「冰」毒嘅。咁該同行嘅男子嘅行李篋亦都係搜到有暗格,同埋係內藏相同大約咁嘅份量嘅「冰」毒嘅。

咁佢係本案嘅被告人,喺本案開始嘅時候已經承認咗控罪,並且喺案中係作供指證該同行嘅男人。陪審團聽咗所有本案嘅證供之後,裁決該同行嘅男人無罪釋放,但係嗰個理由並非係一定係黎凱儀畀嘅證供係唔真確嘅。

根據律政司程國雄一案,嗰個案嘅彙編就喺[1991] 2 HKLR 125,販運超過600克「冰」毒,判刑就係由18年監禁開始嘅。可以參照其他案件,好似係HKSAR v Vhemy AxelSupardi,係[2000] HKCU 426,嗰個係一個國際嘅運毒者,涉及係2,087.25克嘅「冰」毒,判刑嘅起點係24年監禁。第二件案件就係HKSAR v Mak Wing Cheung and another,係[2006] HKCU 1937頁,串謀販運4,769克嘅「冰」毒,起點係25年。第三,較近期嘅HKSAR v 黎勇毅 and another,係[2010] HKCU 815,販運近1,000克嘅「冰」毒,起點係21年。

 程國雄案嘅判刑指引,只對販運600克以下嘅「冰」毒作出實質嘅指引,超過600克嘅就凈係話由18年監禁做起點,本案涉及嘅「冰」毒係1.94公斤,咁就冇明文嘅指引話應該超過18年監禁多少嘅。本席亦都參考咗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2009] 2 HKC 197),喺該案上訴法庭係隨著R v 劉德明 and others([1990] 2 HKLR 370)嘅案件嘅販運海洛英嘅判刑指引係從600克起,將販運600克嘅海洛英嘅判刑起點伸延到係15,000克嘅,即係15公斤嘅。咁嗰件上訴庭嘅案例就指出,佢將600克嘅判刑由20年監禁嘅起點伸延如下:一,600克至1,200克就係20至23年監禁。第二,1,200克至4,000克就係23至26年監禁。4,000克到15,000克就係26年至30年監禁。而超過15,000克就由判刑者酌情判處。該案亦都指出國際販毒嘅情況係屬加刑因素,就唔包括喺上述嘅判刑起點之中,而法庭需加以考慮嘅。

代表被告人嘅劉大律師向本庭交出一個檔案夾,中間有求情嘅文件,求情嘅信,同埋仲有案例。佢係援引蔡倩儀嗰個案例,咁蔡倩儀嗰個案例就係CACC 27/2014,就係2014年7月17日嘅判決嚟嘅,即是係個鬆啲月前嘅判決嚟嘅。咁嗰個就係牽涉1.73公斤嘅「冰」毒,咁亦都係運去澳洲嘅,有呢個國際嘅元素。咁法庭係採用量刑嘅起點就21年監禁,而就亦都提到係如果有協助當局而畀證據嘅,係可以減刑喇係50個per cent,作50個per cent嘅扣減。咁嗰件案件係引用咗Z v HKSAR呢一件案件嘅,呢件案件就彙編喺[2007] 10 HKCFAR第183頁。其中嘅第23段就咁講,如果係有協助當局嘅被告人,一般嘅扣減就係40個per cent,咁呢個扣減就係協助而冇作供去指證其他人嘅,咁亦有啲案例就係話咁嘅情況之下就扣減40至45個per cent,但係如果係嗰個被告人唔只話係提供資料畀有關當局,而且係喺法庭作供畀真確而實質嘅證據嘅,咁上訴法庭以前亦都係畀過扣減係50個per cent,即是一半嘅扣減嘅。咁呢件案例喺頭先蔡倩儀嘅案例就有提過,而亦都喺姬錫康及其他人嗰件案例喇,嗰件案例就係CACC 145/2011嘅案例,亦都係2014年1月6號判決嘅案例。咁上訴法庭喺呢件案例嗰度第64段,就話雖然被告人唔需要作供,喺嗰件案件度唔需要作供,但係個原因就係因為佢要指證嘅人已經認罪,咁照樣法庭係畀咗50個per cent嘅扣減畀佢嘅。

因為呢啲案例,劉大律師替被告人求情喇,就懇求法庭係畀50個per cent扣減畀被告人。喺本案嘅情況之下,運「冰」毒去澳洲明顯係需要加入國際販運呢一個加刑嘅因素嘅。考慮咗上述所有嘅案例,同埋呢個加刑因素之後,仲要考慮本案所有嘅周遭環境,包括被告人犯案嘅時候係20歲,係未夠21歲嘅,特別佢係喺證供度,佢畀口供嘅時候,你睇到佢係特別無知嘅。佢係覺得當時畀人告知話係運毒嘅時候,係覺得勢成騎虎,呢個我都感受得到。同埋佢係受到同居男友嘅不良影響而去犯案。根據佢大律師所呈遞嘅求情文件,可以見到佢係真心悔過,有佢媽媽,佢公公同埋婆婆嚟法庭支持佢。

喺所有呢啲環境之下,本席認為適當嘅判刑基準就係23年監禁,佢坦然認罪,而且又作供指證被告人劉振泉,雖然係唔成功,但係證據、佢畀嘅證供喇,係控方接納為真確而有實質嘅,本席認為應該畀被告人係50個per cent扣減,所以佢應該被處嘅刑罰就係十一年半嘅監禁。咁就判處被告人係十一年六個月嘅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