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控罪嘅,即係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
罪行嘅詳情就指,三名被告喺2013年6、7月期間,串謀與其他身分不詳嘅人,販運可卡因呢個毒品。所有被告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控方嘅案情摘要。
根據修正嘅案情摘要,案發嘅經過就唔係話好複雜嘅,情況係喺2013年7月11日,警方人員喺旺角某大廈裡面係執行反毒品嘅工作。去到黃昏嘅時間,有警員見到第一被告想進入喺7字樓嘅一個單位,警員就將佢截停,用佢手上嘅鎖匙開咗呢個門入去單位,咁警員從第一被告嘅手抽裡面係搵到有九沓嘅膠袋。警員進入呢個單位之後,曾經與單位裡面嘅第二同埋第三被告有過短暫嘅掙扎,但係好快就係即係制服咗呢兩位嘅被告。警員喺單位裡面搜到毒品同其他相關嘅證物,警方懷疑單位係用嚟製造霹靂可卡因嘅場所,最後,佢哋以製造危險藥物嘅控罪拘捕咗同埋警誡三名被告。咁各名被告喺警誡之下都有回應嘅,佢哋承認有涉案,但係都唔係擔任重要嘅角色。期後,幾名被告喺錄影會面嘅時候有進一步向警方交代涉案嘅情況。搜到嘅思疑危險藥物有被送到化驗所做鑑證,咁相關嘅結果可以喺案情摘要嘅第6同埋第7段係睇到嘅。毒品調查科專家嘅評估,涉案毒品嘅零售價係港幣十七萬幾嘅。
第一被告今年係20歲,喺內地出生,07年嚟到香港,佢曾經接受中一程度嘅教育,以往做過廚房同埋裝修工人,佢係同父母一齊居住嘅,佢以往並冇刑事紀錄。代表第一被告嘅馮大律師提出,被告好早表明佢係會認罪,而犯案當日就佢只不過係19歲,始終都係年輕。被告喺07年嚟到香港之後,因為遇人不淑,最後係誤入歧途,參與咗毒品嘅活動。代表大律師指出,喺幾名被告之中,第一被告係年紀最輕嘅。馮大律師認為,喺判刑方面,雖然控罪係控告被告佢哋喺一段時間之內係串謀販毒,但係法庭喺本案嘅情況下,應該以警方搜到毒品嘅實質份量,依據有關案例嘅指引去作處理。喺呢個問題上,本席係查問過控方代表,而陳大律師指出,控方係同意辯方提出嘅呢個判刑嘅觀點,因為控方並冇其他數量方面嘅證據。本席理解呢個係控方嘅立場,但係喺原則上就不完全同意話呢啲案嘅處理方法,因為控罪係串謀,而法庭可以根據各件案嘅不同證據,然後決定判刑嘅水平,就唔係話一定要受制於毒品嘅份量。
第二被告佢今年係24歲,佢以前有一次相同嘅刑事紀錄,佢係被判過入勞教嘅勞教所,但係呢個已經係08年嘅事情喇。第二被告讀書讀到中二嘅程度,佢做過廚房同埋侍應,佢喺案發前都係同父母一齊居住嘅。代表佢嘅姚大律師強調,第二被告好早已經同控方接觸,願意做控方證人,亦都有畀過書面嘅口供。姚大律師認為,第二被告嘅決定應該係對其他被告嘅承認有一定嘅作用。姚大律師亦都指出,第二被告應該得到多過三份一嘅扣減,因為佢有提供實質嘅協助,就唔係話空口講白話。姚大律師都建議喺呢件案入面,用毒品嘅份量去定奪判刑嘅基準。就第二被告嘅協助方面,咁控方亦都接納第二被告係有向佢哋提供過協助。
第三被告今年24歲,佢並冇刑事紀錄,佢係內地出生,喺香港受過中四程度嘅教育,佢以前做過地盤技工同埋廚房學徒。喺呢件事之前,佢都係同家人同住嘅。代表佢嘅劉大律師指出,被告剛剛過咗24歲嘅生日,咁被告自己係可卡因嘅吸食者,亦都因為係咁樣,佢係認識咗販運毒品嘅人。第三被告嘅角色就只係做運送,有時係得到毒品嚟到做酬勞。代表律師指出,第三被告冇幫過其他嘅方面,例如係話包裝毒品等等嘅工作,佢亦都唔知道背後運作嘅人,佢上去呢個單位就只係等運送毒品嘅指示嘅啫。代表大律師亦都補充,被告係唔知道單位裡面毒品嘅總數量及佢參與嘅角色相對應該可以話係比較輕微。劉大律師亦都要求法庭以搜到嘅毒品數量去決定刑期基準,而唔係以串謀犯案嗰個時間方面。劉大律師亦都提出,第三被告有類似第二被告嘅情況,第三被告除咗一早表明會認罪之外,亦都願意係做呢個控方證人,亦畀咗書面口供嘅,喺呢一方面,控方亦都係確定呢一點嘅。劉大律師要求法庭係畀多過三分之一嘅扣減畀第三被告。
本席其實原本係覺得控方一方面以串謀罪去作出控告,但係又接納辯方嘅立場係用毒品嘅數量作為刑期基準嘅考慮,睇嚟似乎係有不協調嘅地方,但係喺小心考慮之後,本席認為喺呢一件案嘅情況之下,如果最後需要審訊,用串謀罪進行係應該比較清楚同埋容易處理嘅。
就刑期基準方面,即係刑期起點方面,咁控辯雙方現時係同意用番呢個毒品嘅數量去作評估。本案嘅可卡因嗰個實質係有大概135克,根據判刑指引,刑期應該係8到12年。本席要考慮嘅係控方今次破獲嘅係頗有規模嘅處理毒品場所,睇嚟被告佢哋亦都唔可能係話剛剛參與咗呢個單位裡面嘅運作,咁呢一方面其實已經係做咗好多所謂傷天害理嘅非法販運毒品嘅行為,佢哋應該係包裝同埋分發過相當多份量嘅毒品㗎喇,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係曾經要考慮應否將刑期起點提高,就唔係話辯方所建議嘅10年。但係最後,考慮到被告始終都係承認咗控罪,佢哋應該都係被人指使嘅角色,本席決定係用10年作為刑期嘅起點。
因為第二同埋第三被告對控方有提供咗實質嘅協助,雖然最後佢哋唔需要上庭係作供,但係本席決定會畀佢哋兩人係四成嘅扣減,但係第一被告嘅扣減就係一般嘅三成(呢個三分之一),而唔係四成。扣減之後,第一被告嘅刑期係六年八個月,第二、第三被告係六年。
至於辯方提到角色不同嘅問題,本席唔認為佢呢幾位被告之間係有太大嘅分別,佢哋都係自願地為咗錢或者毒品係替背後嘅人士處理毒品,不論係包裝或者運送,都係販運毒品中嘅一環,本席認為唔應該再去細分佢哋嘅角色,然後睇下邊個嘅角色係值得再進一步去減刑。另一方面,第一被告其實都唔係話太過年輕,本席唔認為就呢一方面係令到第一被告應該有進一步嘅減刑。
因此,最後嘅刑期係第一被告,六年八個月;第二、第三被告,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