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寶昌 對 統計處處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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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針對統計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的申索被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棠剔除及撤銷。他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提出的上訴亦被駁回。原告人就陳法官的決定向本庭提出上訴。有關上訴仍未排期聆訊。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87/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8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3 年第 87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12 年第 112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姚寶昌

第一被告人 統計處處長
第二被告人 律政司司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14 年 9 月 25 日
判決日期: 2014 年 10 月 14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針對統計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的申索被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棠剔除及撤銷。他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提出的上訴亦被駁回。原告人就陳法官的決定向本庭提出上訴。有關上訴仍未排期聆訊。

2.原告人於2014年7月16日提交傳票,要求本庭頒發以下命令:

1) 「給予原告人訟費保護令」;

2) 「判被告人敗訴及拒絕被告人再修改上訴文件冊任何資料及支付本案和另一宗案件的訟費」。

訟費保護令

3.原告人所說的訟費保護令其實是pre-emptive costs order「預先訟費令」。法庭一般慣例是命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訟費。但法庭在涉及公眾利益的訴訟是可以行使酌情權預先免卻與訟的一方若果敗訴需要支付對方訟費的後果。

4.法庭需要案件符合以下條件才會免卻需要支付勝訴一方訟費的責任。有關的訴訟涉及公眾利益,例如澄清某些重要會影響整體社會利益的法律議題及該申請免卻訟費的一方是不會在該訴訟獲得私利,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4,第 53/14/49段及Chu Hoi Dick & Anor v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No. 2) [2007] 4 HKC 428及Chan Noi Heung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2009] 3 HKLRD 362。

5.原告人在本案的申索陳述書說:

「被告消遙法外表證成立。前統計處處長何永煊及副處長梁錦滔涉嫌串謀包庇掩飾刑事罪、造假、欺詐、舞弊、造假數、擅離職守、濫權無信、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宣誓下作假證供、經宣誓後作出互相矛盾的陳述、行使虛假誓章、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嚴重浪費公帑及訛騙法庭,妨礙司法公正及藐視法庭等罪,被告證據確鑿,不容抵賴。

統計處處長的做法是統計領域最大腐敗,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

6.原告人所提出的申索賠償是:

「 1) 被告用虛假失實資料誤導法官導致法庭錯判原告人敗訴要付龐大訟費之損失;

2) 因被告人作為公職人員嚴重失職、行為失當、舞弊、造假、篤數、濫權無信迫害原告人提早退休的所有損失及損害。被告證據確鑿不容抵賴。」

7.根據上述申索,原告人是期望法庭推翻原本判他敗訴及支付被告人訟費的命令。另外原告人是要求被告人賠償因迫害原告人,令他提早退休的損失及損害。

8.本庭認為原告人未能符合被免卻支付被告人訟費的條件。本庭首先不認同本案涉及重大、廣泛公眾利益的議題,但就算本庭假設這些因素存在,本庭亦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可從他的申索內容見到是涉及他的私人利益,故此本庭拒絕第一項申請。

「除非命令」

9.至於第二項申請,原告人在其申請文件中要求法庭頒發 ‘Unless Order’ 「除非命令」。「除非命令」的意思是除非訴訟人在某段時間內履行法庭頒令,否則法庭會作出某種的裁決。

10.原告人的傳票說:

「 被告藐視與違反法例共約33條,相關如公務員CSRs的法規,高等法院規則O. 13 r. 5, O. 14 r. 1, O. 18 r 2 & O. 41A, r. 9(2)(a) 與實務指示―4.1 E 29段…尾,假若法庭司法官員真正能做到公正不柯?就不會一法兩制讓被告無限期藐視着CJR的『時效限制』。」

11.原告人在本聆訊時告訴本庭至聆訊當日並沒有任何法庭命令是需要被告人履行的。在這情況下,本庭看不到為何需要頒發「除非命令」。無論如何,原告人稱聲被告人藐視及違反法例的情況不構成判被告人敗訴的原因。

總結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高文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