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忠

Case No.HCMA 354/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35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35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編號2014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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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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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4年8月28日

判案日期:2014年10月16日

判案

1.上訴人於今年5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橫過附有虛線的連續雙白線罪」成立[1],暫委特委裁判官楊樹彬(“裁判官”)判他罰款450 元,另付訟費200 元。他不服定罪上訴。

背景

2.現場是百德新街與京士頓街交界,車輛只可從京士頓街左轉入案發的一段百德新街,該段百德新街是3線行車,左三線是「的士」站,左二線與左三線的分隔線是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連續白線靠近京士頓街的一邊[2]

3.案發當天下午約5時半,控方第一證人(警員 11159)在百德新街看見上訴人駕「的士」(KX4698)沿京士頓街左轉入百德新街,橫越連續白線,進入左三線「的士」站。控方第一證人通知另一警員截停上訴人,稍後他親自票控上訴人。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辯方證人。

5.裁判官指控方第一證人接受盤問時答案堅定,也合情理,接受他是可靠證人。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描述的事發經過,同時接受上訴人在現場曾答稱只扣剩兩分,希望控方第一證人給一次機會。裁判官又指出,上訴人其實對大部份事發經過都沒有爭議。

6.裁判官認為當時天晴,光線充足,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所在的位置[3]能準確觀察事發經過。裁判官強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1(3)和(5)條的特別情況都不適用[4]。裁判官指出道路使用者守則只重複上述特別情況,對上訴人沒有幫助。也不接受上訴人所講,連續白線在車頭不是車旁,因為上訴人的確橫越連續白線。至於上訴人指在摩利臣山道常有車輛橫越連續白線,裁判官認為與本案無關。最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而橫越連續白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上訴人重複審訊時提及的論據,他重提《道路使用者守則》的相關說明,又呈上一張相片——顯示摩利臣山道車輛橫越連續白線的情況,相中顯示巴士在摩利臣山道與禮頓道交界處橫越連續白線,他要求本席考慮。

討論

8.上訴人沒有作供,裁判官適當提醒自己不應作不利推斷。

9.有關《道路使用者守則》的相關說明,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說法,現場的連續白線是分隔行車線的標記,上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橫越。

10.關於上訴人指摩利臣山道的情況,本席認為與案無關,裁判官不接納這論據完全正確。

11.綜合以上分析,裁判官的理由充分合理,定罪穩妥,現駁回上訴。

後話

12.不過,為免上訴人對法例誤解而覺受屈,本席現解釋摩利臣山道的情況,本席重申以下論述與本上訴的結果無關。

13.本席對該段路相當熟悉,相片中的巴士應該是沿摩利臣山道左三線駛出,該行車線路面有直行的白色箭咀,也有清楚字體指明是往皇后大道東方向,其餘行車線只可左轉。所以,相片中的巴士是依照交通標誌直行,符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1(3)(a)(i)的規定,可以橫越連續白線,完全跟上訴人的情況不同。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1(1)(b)條。

[2] 見證物P1草圖。

[3] 見證物P1,「X」代表控方第一證人的位置。

[4] 特別情況包括依照交通標誌指示,警員或交通督導員指示,避免碰撞和出入道路、地方等。另外此條例不適用於消防、警方、救護和海關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