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36/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September 2014.
1. 第一及第二被告被控如下:第一項控罪,「普通襲擊」罪:第一被告於2014年3月1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廟街43號外,襲擊吳惠妹;第二項控罪,「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第一及第二被告於2014年3月1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廟街43號外,襲擊吳惠妹造成她的身體受傷害;第三項控罪,「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第一被告於2014年3月1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廟街43號外,意圖使吳惠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她;第四項控罪,「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罪:第一被告於或約於2014年3月15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廟街49號外,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條文的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即五十二片內含佐匹克隆的片劑及二十片內含異丙嗪的片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