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宇彤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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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4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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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三名被告分別涉及六項控罪。經認罪協商後,第五被告承認第一項盜竊、第三項搶劫和第七項搶劫罪;第三名被告承認第五項盜竊罪;而第七被告則承認第四項盜竊罪。涉及第三被告的第一項控罪和涉及第五被告的第二項和第五項控罪都留在法庭存檔。由於三名被告的年紀以及辯方大律師的要求下,就第五和第七被告,本席索取感化官報告、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而身為女性的第三被告則索取感化官報告、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本席把判刑押後至今天,9月30日。 2.第四和第六被告在本年6月11日已經在另一名區域法官面前承認相關控罪。第四被告被判感化18個月,而第六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第一和第二被告則不承認控罪,案件在9月25日審訊完畢,而本席會在10月22日作出裁決。 控方案情 第一項控罪(第五被告承認的盜竊控罪) 3.2013年11月17日談偉謙和趙希諾及一名朋友在黃大仙蒲崗村道鳳鑽苑的籃球場進行比賽,談把他價值$2,000元的運動袋放在籃球場一旁。他在三時半比賽小休時,發現運動袋不翼而飛。運動袋內有一部三星手提電話、鎖匙、手錶、一個銀包,內有八達通、提款卡、學生證和$100元。趙的個人物品,包括手提電話、鎖匙、$12元亦寄放在談的運動袋內。兩人財物的損失約為一萬多元。 第三項控罪(第五被告所承認的搶劫罪) 4.2013年12月14日下午五時許,第一被告鄭浩然提議袁學暉及陳灝霖到東頭邨籃球場找他。三人見面後便前往美東邨美寶樓地下5號後樓梯聊天。後來第五被告李天朗和五名蒙面青年出現。其中一人掌摑陳的面和打他的心口、胸口;另一名則掌摑袁的面數次及打他的頭和腿部。其中一人奪去袁握在手的約值$3,000元的手提電話,隨後匪徒向東頭邨逃走。 第四項控罪(第七被告所承認的盜竊罪) 5.2014年1月17日,張俊毅在竹園商場遇到第一被告鄭浩然,並一起步行回家。當他們去到竹園北邨榕園樓外,第一被告鄭借了張的三星手提電話。第七被告謝俊浩和兩名戴上口罩的青年把第一被告鄭帶到一轉角處。張看見第一被告鄭躺在轉角位置,後來第一被告告訴張那些青年搶去手提電話。張和第一被告鄭事後報警。張的手提電話約值$2,300元。 第五項控罪(第三被告所承認的盜竊罪) 6.2014年1月17日晚上約十一時半,第三被告劉宇彤在黃大仙雲華街慈樂邨樂合樓外的遊樂場走向梁傑琳和黃蕙。第三被告問梁傑琳借電話。第三被告取得梁的三星電話後便立刻逃走。梁和黃試圖追第三被告,但遇上第二及第五被告。第二和第五被告在查問下聲稱會替事主找劫匪。第三被告自然成功逃脫。事後警員在第三被告身上找到梁的手機。黃則在2014年2月21日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出第三被告。 第七項控罪(第五被告所承認的搶劫罪) 7.2014年1月19日下午6時45分左右,陳澤南在歸家途中,路經黃大仙東泰里泰東樓,他正在使用手提電話。突然間,第五被告和另外三人從後搶去陳約值$2,000元的三星手提電話,並且把陳推倒地上。他們成功逃離現場。 有關的拘捕行動 8.2014年1月21日,警員因第五項盜竊罪拘捕第三被告。第三被告說「呢部電話係我個friend叫我攞嗰部」。第三被告展示一部三星手提電話。在1月27日,第三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在1月17日她因應陳惠正(第六被告)的建議,在遊樂場內向受害人借用電話,接著逃走。第三被告把手機拿來自用。受害人梁傑琳在1月27日確認警方從第三被告所撿取的電話是她的失物。 9.1月22日第五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0.另一方面,警員在1月23日拘捕第七被告謝俊灝。第七被告在警誡下說「呢單打劫我有做,畀次機會」(第四項控罪)。 求情理由 11.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指出,第三被告深感懊悔,因此一早已經表示認罪的態度。第三被告希望能夠重讀中三,熱切希望第三被告能夠得到感化。第三被告願意賠償第一項控罪的兩名事主各$1,500元,總共$3,000元。第三被告同意這些賠償金可以從她的保釋金扣除。第三被告呈上她自己、母親、校長和學校社工的求情信。 12.代表第五被告的大律師早前呈上求情的文件夾,內有包括由被告撰寫以及親友所寫的六封求情信、被告的成績表和服務紀錄、一些獎狀。今天,第五被告的家人亦有出庭支持第五被告。聖士提反學校的社工亦有到場。第五被告在本年9月23日在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審訊過程中出庭作供。第五被告知錯,可謂「覺今是而昨非」。第五被告向警方和盤托出,對控罪作出招認。第五被告的心智不是奸詐的人,並不是時下的「古惑仔」。另一方面,第五被告願意賠償苦主:就第一項控罪的苦主賠償$3,000元;就第二項控罪的苦主賠償$3,000元;第三項和第七項苦主各$1,000元,總共$8,000元。第五被告同意賠償金可從他的保釋金扣除。第五被告的母親已經辭工照顧第五被告。第五被告不反對感化期由15個月再延長多些。第五被告並不是機會主義者,因此不會要求進入勞教中心以求較短的禁閉式刑期。 13.代表第七被告的大律師指出,第七被告犯案時只有十六歲多,他並沒有得到任何利益,角色是被動的,亦沒有對事主施加武力。第七被告一早認罪,現在呈上三封求情信,包括第七被告自己撰寫的。第七被告父母對第七被告不離不棄。第七被告在2010年從內地來港定居,適應上有一定困難,致使學校成績不理想。第七被告希望能夠繼續完成學業。第七被告願意賠償第四項控罪的事主$2,000元,同意從保釋金扣除。第七被告希望能夠得到感化。 判刑 14.第三和第五被告是經過和控方認罪協議下,分別各自承認一項和三項控罪。第五被告涉及兩項搶劫罪。在某種程度上涉案的各名被告是同黨犯案。 15.14歲的第三被告的感化報告指出,第三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亦受到損友和壞份子的影響,因此並不建議第三被告接受感化。另一方面,各項中心報告指出第三被告需要一段監禁式的督導,因此建議第三被告進入更生中心。本席認為法庭對青少年罪犯的判罰是以更生、改過為主。誠如第三被告承諾,本席頒令第三被告對第一項控罪的兩名事主各自賠償$1,500元,總共$3,000元。這個賠償金是從第三被告的保釋金扣除。 16.第三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出,自知自己思想和心智都不成熟,入世不深,遇人不淑,誤交損友,承諾痛改前非,重回正軌。第三被告的母親指第三被告生性活潑和外向,樂於助人,但正值反叛期而走上偏途,對女兒的犯案深感自責和痛心,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本席考慮到各項因素,亦接納有關報告的建議,決定判第三被告入更生中心。本席相信亦希望第三被告能夠一如承諾,改過自身,重新做人。 17.第五被告現年15歲,涉及三項定罪。第五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因為一時貪念而犯案,為求逞強和自私,而令別人財物和身體受損。現在第五被告和父母溝通多了,亦有做義工,決心改過以報答家人。第五被告的父母的求情信自責地說因為疏忽教導第五被告,以致兒子誤交損友,犯下大錯。第五被告的母親已經辭去工作,專心教導兒子。第五被告在這半年時間有很大的改變,生活較有規律。經一事長一智,希望兒子能夠完成中學課程,「開始他人生的另一階段」。第五被告的六名親友聯署一封求情信,說第五被告性格開朗,活潑善良,在犯錯後他們決定令第五被告返回正途。第五被告亦有決心改過,用心讀書。第五被告的校長在求情信中說,第五被告已經痛定思痛,決心改過,上課態度和功課都有明顯的改善,有信心第五被告會重回正軌,回饋社會。副校長和球隊的領隊亦有相同的意願。 18.第五被告同意賠償有關事主:賠償第一項控罪的事主$3,000元、第二項事主$3,000元、第三及第七項事主各$1,000元,總共$8,000元。同意從保釋金扣除。於此本席作出前述的賠償令。 19.第五被告的有關中心報告指出,第五被告在2013年中開始和黑社會份子交往,之後誤入歧途,認為第五被告需要一段監禁式的督導,建議第五被告進入勞教中心。另一方面,第五被告的感化報告指出,第五被告因為家庭和自我性格的因素,不能在沒有禁閉式的督導管教下自我更生,因此建議第五被告接受感化15個月,而當中有不少於12個月是院舍的訓練和監督管教。代表第五被告的大律師重申,第五被告願意接受這個感化條件。 20.本席相信第五被告是決心改過,在父母和親友強力的支持下重新做人,做一個孝順父母的兒子,做一個守法盡責的男子。本席亦仔細審視第五被告在第一和第二被告審訊過程中作供的言行,本席認為第五被告會決心改過,重新做人。部分控方的證據是來自第五被告自我的招認,因此本席決定寬大處理第五被告,決定接受感化官的建議,頒下15個月的感化令,以及所建議的額外六項感化條件,包括第五被告需要守行為、聽從感化官的指示作出居住和工作的活動、定期和感化官接觸和聯絡、定期知會感化官就第五被告和外界接觸和人物的情況、亦有不少於12個月的院舍式的訓練。有關的額外條款和感化官的條款,本席相信代表第五被告的大律師自當會盡責地向第五被告作出陳述和解釋。 21.第七被告涉及一項盜竊罪,他現年16歲。感化官報告指出第七被告感到懊悔,亦會更生自己,並不建議感化令。第七被告的有關中心報告指出,第七被告在2010年來港定居,之後在中二的時期開始誤交損友。第七被告的自我控制能力不高,亦有較弱的守法精神,建議第七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第七被告願意從他保釋金中扣除$2,000元作為第四項控罪事主的賠償金。 22.第七被告的求情信指出,他常常對父母反叛,不理會他們的好言勸誡。在被扣押後,第七被告才懂得珍惜眼前人,知道關心他的人的相勸。第七被告甚至說「有媽媽去教不知幾好,真係不知所謂」。第七被告承諾用心讀書,報答家人。第七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直指自己教導無方,令兒子誤入歧途,認為第七被告會痛改前非。學校社工亦認為第七被告在家長、社工和其他社會資源的配合和支援下會返回正軌。本席仔細考慮感化官和有關中心的報告,決定接受有關建議,判第七被告入勞教中心。 23.本席相信亦希望三名年少的被告會經一事長一智,知錯改過,重新學習對家庭、對社會應有的態度和行動,做一個有為的青年。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48/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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