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余文

Case No.DCCC 70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0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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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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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4年9月23日上午11時0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Annie L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harles Chan & Co律師 Mr Charles CHAN Tak-yan,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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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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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販運危險藥物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是135.36克固體內含100.54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警方收到999電話報案,指有車輛阻街。警員於是到元朗安樂路調查,發現一輛私家車停泊在上址。該私家車當時沒有人,除了司機位的車門沒有上鎖外,其他車門均有上鎖,而且車匙還插在點火開關處。警員在司機位儲物櫃搜到一包毒品。調查之後,警方發現該車的登記車主是被告人。稍後,警員在凌晨三時許到達被告人在天水圍的家,把他帶到現場作調查。

3.在被告人的見證下,警員搜查被告的私家車,發現在司機位儲物櫃有上述提及的那包毒品,另外有一個擺放在司機位地下的紙袋,裡面裝有九包毒品。另外,在司機位上發現一本記事冊,上面寫了一些文字,指某人欠了多少錢。警員發現兩部電話,一部在私家車司機位上,另一部在司機位儲物櫃。警員也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位置搜出15,850元現金,以不同面額的現金擺放。警誡下,被告人指所有的毒品都是他作自用的。警方檢取有關的毒品,有關毒品正如控罪書所指的份量。

4.被告人現年30歲,過往有2項刑事紀錄,都是管有危險藥物的罪行,最後一項是在2014年4月16日被判處去戒毒所。

5.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被告人背景、工作情況、家庭狀況,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在案發時已失業兩、三個月。辯方提到本案有部分毒品是被告人作自用的,指出警方在司機位儲物櫃搜到的那包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餘下的9包毒品是作販運用途。

6.辯方呈遞了2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的爸爸和弟弟撰寫的。

7.聽過辯方的求情後,本席表明基於法庭前的證供,不打算接納辯方的說法(有部分的毒品作自用),也表明願意聽取進一步證供以確定這方面的事實。辯方律師聽取了進一步的指示後,向法庭表示被告人現在承認全數的毒品都是作販運用途。因此,本席會根據本案的毒品份量悉數用作販運用途作出判刑。

8.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就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而言,上訴庭指這類毒品在50至300克之間的考慮刑期是6至9年監禁。聽過辯方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應跟從上訴法院所作的量刑指引作出量刑。

9.考慮過有關的毒品份量,本席以6年半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刑期減至4年4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