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成

Case No.DCCC 57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7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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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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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4年9月19日
出席人士: Mr Francis YIP,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Jolie CHAO Tsz Kw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偉强張振邦律師行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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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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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4年5月7日下午約8時,警員於長沙灣青山道一大廈梯間發現被告人行跡可疑而把他截停,在他手持一個塑膠袋內發現共152.75克粉劑內含125.96克氯胺酮,他身上亦有現金港幣8,780元、兩部手提電話及一部平板電腦。被告人承認他為文仔運送危險藥物賺快錢,在油麻地拿取了危險藥物,並按文仔的指示送到長沙灣,案中毒品的市值總額約為17,820港元。

3.被告人現年39歲,有三次刑事犯罪紀錄,其中一項是管有危險藥物,但他並沒有販毒前科。

4.代表被告人的周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已婚,妻子是內地人士,二人育有一名8歲兒子在港居住,妻子要用探親證來港照顧兒子。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他是清潔管工,月入約10,000元。被告人自小父母離異,他只接受中一教育。周大律師透露,被告人患先天地中海貧血症,間中頭暈,但毋須服藥,他在2009年因藏毒被判緩刑之後本已成功戒毒,但是在2012年因手震的問題又染上「冰」毒習慣。在今次事件,被告人是因為經濟困難而為文仔以每日1,000元的報酬去運送本案之毒品,但並未收報酬已經被捕。周大律師指出了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案例許守城案,並提醒法庭被告人在被捕時已經合作承認,在審訊之前亦通知將會認罪,減少了有關人員的時間,希望法庭能採較低之判刑起點。被告人在自己手寫的求情信中表示知錯,希望能夠和妻兒早日團聚。

5.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本案涉及毒品數量很多,唯一適當判刑是監禁。涉案毒品是125.96克的氯胺酮,依照許守城案之指引,亦考慮了被告人並沒有販運危險藥物之前科,本席以六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家中有妻兒及經濟困難都不是求情理由,他的先天性疾病亦非重疾,唯一減刑理由是他坦白認罪,因此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人判監四年四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