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榮貴

Case No.HCMA 473/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7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47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5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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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曾榮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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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4年10月24日
判案日期 : 2014年10月2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10月24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曾榮貴在暫委特委裁判官喻競天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他不服定罪上訴。

2.上訴人缺席聆訊,上訴駁回。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

訟費申請

3.控方案情指上訴人越過連續白線,與對頭車輛發生碰撞。控方證據包括據稱是上訴人車輛留下的軚痕。但裁判官不肯定軚痕為上訴人車輛留下,對該證據不予任何比重。上訴人並無作供。

4.代表答辯人的李大律師指上訴理全無理據。上訴人指:(1)裁判官錯誤信納控方證人;(2)裁判官錯誤考慮軚痕證據。

5.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為事實裁斷,上訴人根本沒有列出任何詳細論據,指出裁斷有任何不合邏輯或有悖常理之處。至於軚痕,裁判官根本不給予任何比重。因此,上訴理由是全無理據,而上訴人缺席又不及早通知,是浪費法庭時間,佔用審理有理據案件資源。

6.本席頒下暫准命令,上訴人須向答辯人繳交訟費,以準備工夫衡量,定為1,500元,若21 天內沒有相反申請,暫准命令落實為正式命令。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