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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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170/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7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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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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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4年9月16日下午3時5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凱靈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韓俞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誤殺(Manslaugh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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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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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係被控一項誤殺罪,詳情係指被告喺2013年10月19日係非法殺死陳登榮先生。

被告係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控方嘅案情撮要。案情撮要嘅內容,除咗死者同被告嘅個人背景、健康情況,與及佢哋兩人嘅爭執嘅過節,咁其實最重要、最核心嘅部分,就係話被告嗰日喺案發嘅時候係曾經喺街上與死者互相係對罵、互相掟泥沙,咁被告係曾經打咗死者面部一拳,之後死者跌倒,傷咗個頭部,後來一日就係過咗身。其實呢一個嘅過程係有幾名街上嘅途人係目睹嘅,而死者嘅死因就係頭部受創。

被告原先係被警員以「在公眾地方打架」嘅罪名而係拘捕,後來因為死者過咗身,控罪就變為呢一項嘅誤殺罪。被告喺現場向警員就解釋咗事發嘅經過,佢嘅講法係佢同死者係街坊,兩人都係行動不便,死者就經常見到佢係會責罵佢。今次再喺街頭係碰面,死者又鬧佢,咁兩個人就嘈起上嚟,死者用泥沙掟佢,佢就用拳頭打番死者嘅面部,之後死者就跌低,後來係入咗醫院治療。睇嚟被告向警員所講嘅解釋係同埋途人所見到嘅情況係一致嘅。後來被告喺警署亦都做咗一次嘅錄影會面,佢就係向警員就進一步交代咗呢一件事嘅細節。好明顯,被告所講嘅意思係雖然佢有打過死者,但係佢係冇心係話想對方死嘅。本席相信呢個都係事實,但如果佢唔係一時衝動出手,咁就唔會有咁樣嘅後果。其實佢哋都係行動不便嘅人士、街坊,就算有呢個爭執,佢哋都不至於係想對方失去生命。另一方面,對被告嚟講,就算對方有向佢掟泥沙,但係對方始終都係年紀大嘅老人家,被告其實應該始終係讓佢三分嘅。

被告今年64歲,佢有兩次嘅刑事紀錄,但係都係十幾二十年前嘅案件,一次就係普通襲擊,另一次就係聚賭。

本席係先取得咗一份感化官嘅報告,本席要感謝寫呢份報告嘅徐樹輝(譯音)感化官,佢寫咗一份好詳細嘅報告係畀法庭係做參考嘅。呢份報告嘅內容提到被告係喺內地出生嘅,18歲嗰年,即係1974年先至偷渡嚟香港,佢喺香港做過不同嘅行業,後來仲返內地係結咗婚,有兩個女。佢妻子喺1996年都係落咗嚟香港定居,之後佢哋係得到公屋嘅安置,住喺將軍澳。雖然被告年紀係大咗,但係佢似乎冇話輕易放棄佢喺地盤嘅工作。到咗2002年,佢得咗腸癌,因此就再冇能力做嘢喇,家庭係需要靠佢妻子嘅入息支持。一直到到2006年,被告又因為中風,佢哋只能夠係要依靠綜援去生活,被告係行動不便喇,要用枴杖,亦不時要去睇醫生覆診。

感化官指出,佢調查呢件案嘅情況,佢嘅印象係被告對呢件事深感後悔,佢嘅家人都形容佢一直都係好照顧家人嘅生活,但係中風之後,因為行動不便,又不時有便秘嘅問題,令佢不安同埋尷尬,咁之後被告嘅性情都似乎係變咗啲,表現得係較以前沉默,脾氣亦都差咗。感化官嘅評估係被告現時對自己所做嘅衝動行為係非常之後悔,咁雖然控罪係極之嚴重,但係因為被告嘅年紀、健康、背景,與及本案嘅案情等等,咁感化官都話佢建議係可以畀機會被告接受呢個感化,但係時間會係3年。代表被告人嘅周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亦都指出,被告係願意接受感化令,同埋係跟隨感化官所提出嘅條款。

本席閱讀過控方呈上嚟嘅一啲判刑嘅案例,如果凈係睇香港法庭嘅處理,呢一類嘅案件,即係話因為一方用咗較輕微嘅暴力,但係就引致另一方死亡嘅呢類事情,法庭一般都會係判監,時間大概係兩、三年咁樣,呢一方面可以參考R v Lo Bing Sun(CACC 660/1993)以及HKSAR v 黃平(譯音),呢個係譯音嚟嘅,兩個名都係譯音嚟嘅,386/2011。正如彭法官喺Wong Ping一案指出,就算被告係冇心想殺人,但係事情始終係涉及人命,正如俗語所講係人命關天嘅事情,所以喺原則上,本席絕對同意,監禁會係對呢一類嘅案係適當嘅刑罰嚟嘅。但就本案嘅情況,另一方面嚟睇,被告唔可以算係好似Lo Bing Sun案嘅被告咁樣係有暴力傾向嘅人,本案嘅被告亦都係坦白承認控罪,有別於上述兩件案,被告係否認控罪嘅表現,加上其他有關嘅因素,例如係年紀、背景、健康情況等等,本席係需要小心考慮判監是否唯一喺呢一件案入面嘅選擇。

當然,本席覺得非常之惋惜,死者陳登榮先生因為呢一件咁小事嘅爭吵而失去咗寶貴嘅生命,佢家庭咁樣就失去咗呢位親人,係非常之不值得嘅。本席認為如果判被告監禁,都可以話係罪有應得嘅。但係被告自己本身都係多病,佢亦都係並非蓄意行事,佢現時亦都係深表後悔,我相信佢都會係自責一生嘅。就呢一件嘅案,佢亦都係被收監咗一段嘅時間,雖然唔係好長,但係都係被曾經收過監嘅。

經小心考慮同埋平衡案件入面嘅各項因素之後,本席最後決定接納感化官嘅建議,係畀被告接受3年嘅感化令,但係被告就係要跟隨報告內所列出嘅所有條件。

(法官就感化令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及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