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喜樓業主立案法團 對 Bau Man Wai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15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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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 1.這是申請人三喜樓業主立案法團(“立案法團”)向答辯人BAU MAN WAI(“答辯人”)追討三喜樓維修工程費用的審訊。 2.答辯人並沒有出席任何聆訊,本席在審訊後馬上頒下以下的裁決:
3.本席在頒下判決時簡略說明了理由,並稱會以書面判詞形式頒下判決理由,此乃有關的判決理由。 接納的事實 4.答辯人由始至終皆沒有出席任何與此申請有關的聆訊。本席參考過WONG Chi Leong在2014年6月24日,9月12日及10月17日的三份送達誓章,滿意此案的申請通知書,與及9月8日的排期命令(當中說明審訊在2014年10月22日進行)已向答辯人送達,而法庭亦把在9月8日進行聆訊的聆訊通知書送達給答辯人,所以本席認為,答辯人是知悉這申請,並已獲通知出席審訊,但選擇不作抗辯和不出席聆訊,所以本席下令進行審訊。 5.由於申請人提出的證據沒遭任何挑戰,本席在聽過立案法團主席文偉國先生的證據後,完全接納他的證據。 6.文先生稱,三喜樓是位於西環第三街32-36號,是一座有15個住宅單位及3個舖位的建築物,答辯人是地面3號舖(按土地註冊登記為地面C舖[Shop C on Ground Floor])及閣樓3號單位(按土地註冊登記為閣樓層C室[Store C on Cockloft Floor])的業主。按一份1987年4月14日在土地註冊處以編號3357101登記的大廈公契,大廈分為45個不可分割的業權分額,答辯人所擁有的不可分割業權分額如下:
7.文先生又稱,日常大廈的公共設備開支,例如公共地方的水費,電費及簡單維修,每一業權分額每年分攤支付$500,以答辯人所擁的業權分額,他應支付每年共$2,000的管理費。 8.立案法團在2013年2月22日的業主大會通過議決,聘請仁昌建築有限公司為三喜樓進行大廈維修工程,工程費用為$670,000。 9.按大廈公契第5及6段的規定,為保養維修大廈而所需花的費用,各業主皆須承擔,分擔的比例按業權分額的比例,所以答辯人須分攤總維修費4/45,即共$59,556,明細如下:
10.立案法團通告各業主可分期支付上述費用,分別為2013年4月8日,4月29日及5月20日,惟答辯人沒有支付。立案法團亦委任律師在2014年4月14日向答辯人發出付款通知,但亦沒有收到任何回應,所以立案法團入稟土地審裁處,向答辯人提起訴訟。 11.本席接納有關議決有效;並且按有關公契條款,答辯人須支付應承擔的費用共$59,556,但他沒有支付,所以頒下命令。 12.本席認為答辯人應支付欠款利息,認為自提起訴訟日以法定利率起計,最為合適。並應支付立案法團因這訴訟而發生的訟費。 13.至於訟費數目方面,代表立案法團的王律師提交了一份訟費明細,共追討訟費$28,026.50。本席在審閱過後,認為合理,但應扣減閱讀大廈維修工程合約的部份時間,由於王律師每小時收費$2,600(本席接納),所以扣減的費用為$2,600,在扣減這數額後,本席接納答辯人須支付立案法團的訟費為$25,426.50,所以本席遂有上述訟費頒令。
申請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王輝雄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及缺席。 [1]: $670,000 x 3/45 = 44,667 [2]: $670,000 x 1/45 = 14,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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