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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45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2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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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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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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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池偉進 (CHI WAI CH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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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4年10月22日
裁判日期:2014年10月2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4年10月27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處罰款3,000 元及在三個月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葵定路32-40號裕林工業大廈外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KJ1827的貨車,當時為2013年10月15日下午5 時17 分。
原審議題
3.根據控方所指,上訴人駕駛的貨車(“貨車”),在上址行人路旁的一個影線區倒車,卻未對後面的交通有所關注,以致撞到從後而來但已停定的一輛客貨車(“客貨車”)。相反,上訴人認為,碰撞的原因,是客貨車在貨車倒車時高速駛至。
證據
4.控方呈證了一個閉路電視錄影(證物P5),鏡頭就設在行人路旁的一個較高位置。這個錄影拍得兩車碰撞的情況。為了證明這個錄影的出處與準確性,控方傳召了市民陳潔恩小姐及高級警員 51412作供。此外,控方也傳召了客貨車的司機。最後,上訴人也選擇在宣誓下向法庭道出辯方的版本。
裁判官的裁量
5.下面是原審裁判官對本案的分析,原文取自他的《裁斷陳述書》:
「7. 有關閉路電視記錄P5的證供來自亞菠蘿雪糕有限公司職員陳潔恩及高級警員51412。
8. 本席有小心留意及考慮陳小姐的證供。本席認為陳小姐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她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對陳小姐的盤問中並沒有閉路電視記錄並不準確的指控。本席認為陳小姐的證供誠實可靠,並接納陳小姐的證供為事實。
9. 本席有小心留意及考慮高級警員的證供。本席警惕自己不能因為高級警員是警員的身份便認為他不會或較少機會說謊。本席提醒自己要公平地分析及考慮高級警員的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10. 本席認為高級警員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他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對高級警員的盤問中亦沒有閉路電視記錄並不準確的指控。本席認為高級警員的證供誠實可靠,並接納高級警員的證供為事實。
11. 從陳小姐和高級警員的證供,本席接納閉路電視記錄P5為碰撞發生經過的準確和獨立的記錄。
12. 本席有小心留意及考慮『客貨車』司機陳旨豪(『客貨車司機』)的證供,亦有仔細考慮所有證供及證據,當時道路環境及各方面的因素。
13. 本席認為『客貨車司機』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他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本席留意到『客貨車司機』的證供與閉路電視記錄所見的碰撞發生經過吻合,尤其是:
(a) 閉路電視片段中『客貨車』車速不快,與『客貨車司機』所說時速10公里以下吻合;
(b) 閉路電視片段中可見『貨車』駛前,『客貨車』切入『貨車』後方的空位,『貨車』 突然停下,隨即倒車,『客貨車』於『貨車』開始倒車時立即停下,『貨車』繼續倒車並撞到『客貨車』,與『客貨車司機』所述的事發經過完全吻合。
14. 本席亦有小心留意及考慮被告人的證供。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亦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原因如下:
(a) 從閉路電視片段中可見,『客貨車』並非於『貨車』開始倒車後才駛至,與被告人指『客貨車司機』明知『貨車』倒車泊位仍然駛入的證供截然不同;
(b) 被告人指『客貨車司機』穿著『人字拖』駕駛,所以可能誤踏油門,造成碰撞。但被告人的說法與閉路電視片段所見截然不同,尤其是片段中可見『客貨車』於碰撞前已經停下;
(c) 雖然一般不建議司機穿拖鞋或高跟鞋駕車,因此類鞋款會為駕駛者帶來不便及有危險。但即使被告人指『客貨車司機』穿著『人字拖』駕駛的說法屬實,亦不能免除被告人作為一個小心專注及謹慎駕駛者應有的責任。此外,本席亦不接納『客貨車司機』於『案發時間』穿著『人字拖』駕駛,因為除『客貨車司機』已於盤問下否認這點外,如上述,被告人所說因為『客貨車司機』穿著『人字拖』駕駛的後果與閉路電視片段所見截然不同;
(d) 於盤問下,本席留意到被告人的證供,跟他與警員錄取會面記錄時的說法[1]大相徑庭。被告人於盤問下亦承認有向警員於自願的情況下說過會面記錄上的說話。被告人並非於審訊時依賴與警員錄取會面記錄時沒有提及的事實,因為警員錄取會面記錄時是要求被告人交待案發經過。由於被告人的說法出現明顯的前後矛盾,本席懷疑被告人的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15. 對於被告人指稱被與『客貨車司機』有關的人恐嚇,和其後『貨車』被人撞毁,以及被告人和『客貨車司機』就賠償如何交涉,均與碰撞如何發生和當時被告人的駕駛態度無關,本席對這部份證供不給予比重。
16. 根據『客貨車司機』的證供和閉路電視片段所見,本席認為唯一及不能抗拒的推論是被告人駕駛『貨車』於倒車時缺乏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以致『貨車』左車尾撞到後面的『客貨車』左車頭。事實上,被告人於盤問下亦承認自己於碰撞發生後才留意到『客貨車』。因此,本席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之下,證明被告人確實已干犯不小心駕駛傳票指控,因此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6.接著是科刑的問題:
「17.被告人為中港貨車司機,月入約$13,000。他已婚,太太沒有工作,有1名在學子女。
18.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毫無悔意,本席看不出有任何扣減刑罰的空間。被告人於1987年獲發駕駛執照,到『案發時間』為止有一項不小心駕駛的定罪記錄,日期為2011年5月3日。本席於判刑時並沒有考慮被告人於『案發時間』後定罪的一項不小心駕駛的定罪記錄。
19. 根據本案中的證供(尤其是閉錄電視記錄),本席認為被告人在『案發時間』駕駛時明顯地十分不小心。但是即使如此,被告人在審訊期間仍然砌詞狡辯以求為自己開脫,明顯缺乏自己於『案發時間』的確有不小心駕駛的覺悟。因此,本席認為有必要向被告人教導何謂安全小心駕駛。
20. 基於上述,本席判處被告人$3,000元罰款以及需要在作出命令之日起計的3個月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1. 至於該$3,000元罰款,被告人要求分期於一年內繳交,但被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理由需要這麼長的時間才能繳清這筆罰款。本席認為被告人提出的要求不合理,而他提出如此不合理的繳付罰款方案的目的,不外乎是冥頑不靈,打算盡量拖延繳清罰款的法律責任。因此本席下令被告人需於1 個月內繳交$3,000 元的罰款。」
針對定罪的上訴
7.上訴人沒有任何書面上訴理由。在庭上,他表示這次事件的主要責任在客貨車司機,因為事發時他正打著貨車四角同時亮起的俗稱「死火燈」,意思是要倒車,但以駕駛為職業的客貨車司機卻仍然從他左後方切入影線區。上訴人認為,不小心駕駛的人是客貨車司機而不是他。
討論
8.我在看過證物P5那個錄影後確認,畫面顯示的情況,與裁判官所描述的一樣。亦即是說,客貨車在貨車開始倒車時已停定,但貨車卻繼續往後駛,直至撞到前者。還有,當時客貨車的車身是斜着的,亦即未完全駛進影線區,若然上訴人有留意倒後鏡,他必然會看見客貨車,這點從編號P3的一張證物草圖也可看到。一言蔽之,上訴人倒車時就是沒有看鏡。上訴人向我表示,他聽到碰撞聲之後才發現客貨車在後面,也可證明這點。那絕對是不小心駕駛。就算客貨車司機的駕駛態度真有問題,那也不是辯護理由。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不成立。
針對定罪的上訴
9.上訴人表示,他是冤枉的,所以對判罰感到無奈。無論如何,他認為,罰款3,000元實在太重。上訴人並未對駕駛改進課程提出異議。
討論
10.罰款3,000元對審訊後才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的個案來說並不罕見。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駕駛「十分不小心」也沒有錯。由於案發現場是工業區,不看鏡便倒車是危險的,隨時會撞到途人。上訴人針對判刑的上訴不成立。
判決
11.上訴人針對定罪與判刑的上訴同時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卓龍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控方沒有將會面記錄呈堂,根據控方的盤問,會面記錄的內容為:「問:請你講講意外的經過?答:意外時我停了一個多小時意外地點,已經熄了車匙,拉好手掣,坐在司機位看報紙。意外時感覺車尾有一下郁動,我下車時便見到一部輕型貨車PF 5937左車頭撞向我左車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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