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達祺 對 關卓鉅
Case No.HCSA 45/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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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4年第45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20362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4年10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14年10月9日 判案書 1.今日處理吳先生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的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吳先生向被告人關先生申請退回部分已支付的律師費。 2.從審裁官的裁決理由書中可見,當日審裁官向吳先生解釋其申請,包括審裁官認為吳先生適合的申索對象應該是律師行,而並非被告人本人。第二,就因為相關之申索牽涉律師費的數額而並非律師費的責任,所以應該由訟費評核聆案官處理。經解釋這些情況之後,吳先生向審裁官提出終止小額錢債審裁處中的申索,獲審裁官批准。 3.在這情況下,正如本席向吳先生解釋,審裁官的決定只是批准吳先生的終止案件申請,吳先生並無任何基礎可以就審裁官之決定提出上訴。因此本席不發出上訴許可,吳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撤銷。 4.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