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思慧 Ter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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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企圖使用虛假文書罪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及第75(1)條,另有一項交替之管有虛假文書罪,違反上述條例第75(2)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274/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7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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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思慧Ter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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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4年8月27日上午10時0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Anthony Ch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rco Tse,由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使用虛假文書(Attempt to use false instruments)
[2]及[3] 管有虛假文書(Possession of fals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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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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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企圖使用虛假文書罪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及第75(1)條,另有一項交替之管有虛假文書罪,違反上述條例第75(2)條。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向融資中介人企圖使用3張分別為被告的資金證明、結餘證明書及綜合賬戶組合摘要,顯示被告的資金達518億美元,意圖致使該中介人接受為真文書,續與財團接洽及商討合作,後來中介人有所懷疑,也聯絡不上被告,於是報警。警方後來在被告身上及其寓所搜獲多張不同日期但均為上述三類類同內容的財務文件。除文件外,亦搜出手指驅動器(USB)及手提電腦載有上述不同日期的文件。警方後來調查得悉上述文件均為虛假,而被告在滙豐銀行根本沒有上述文件所顯示的資金。

3.代表被告的郭大律師則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述文件為虛假的,況且被告未導致任何人士蒙受不利,而證物的連貫性亦有所爭議。

4.根據雙方同意事實AF,被告於2013年9月14日在羅湖出入境處被警方拘捕,被告的身分不受爭議,她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5.控方共傳召6名證人作供,包括上述的中介人、兩名滙豐銀行職員及3名警員作供。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她的權利,不可因此對她有任何不利的推斷。被告毋須證明任何事情,舉證責任全在控方,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本席亦須考慮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紀錄等等。

6.在開審前,被告申請押後,要求多15天時間預備被告的文件及證人。郭大律師指出,被告原以為4至7個月時間已足夠聯絡相關機構,但因案件牽涉政治層面,包括國民黨人士為海外證人等等,被告聯絡中得知需要多15天時間才可預備好,而郭大律師表明所爭議的是文件本身根本是真的,也打算傳召更高層的滙豐職員來證實此方面。控方反對此申請,因案件已早於4月排期,至今已3個月,被告已有充足時間作準備。本席亦認為若關鍵的是文件之真偽,況且所聲稱的是被告自己賬戶的,被告從2013年9月被捕至2014年3月提堂,4月22日排期至今7月22日開審,顯然已有多個月的時間。被告也知道被控之詳情,已有足夠時間來處理,況且若要傳召辯方證人,被告隨時可以用傳票形式來處理,這方面不應是延期審訊的理由。因此,就此方面的申請,本席正式拒絕。

證供撮要

7.PW1梁榮燊講述在2009年起從事融資介紹人工作,替客人尋找基金經理或財團以私人形式合作。在2013年8月21日,他的朋友王建平及邱乾森告訴他,被告有資金想找財團融資合作賺錢,後來透過邱乾森收到電郵,附連被告的一些文件,包括資金證明,顯示被告在滙豐銀行內有美金518億元,亦有授權查詢資金的文件、委託人文件及其他文件等等(即P1至P6,當時被告仍未在這些文件上再簽署)。他於是在2013年8月27日相約被告見面。在九龍旺角帝京酒店3樓的餐廳,除被告外,與會者亦有邱乾森、王建平與及被告稱他為先生的一名中年男子,席間他問及被告有否在香港滙豐開戶口,被告講述戶口是台灣的資金,管理人替她開的,她經生意拍檔認識了資金管理人姓谷的姪兒,已成為了3個管理人的代理人,但她不能動用此518億美元的資金。

8.隨後被告向他展示3份文件(即P10至P12)的正本,就是看來是滙豐銀行在2013年8月23日發出的資金證明書(proof of funds)、結餘證明書(certificate of balance)及對賬單〔即綜合戶口組合摘要(integrated account portfolio summary)〕以及滙豐銀行職員的卡片正本(P5、P6)。看過文件後,他向被告講述將與財團商談,而他與被告當天亦合照(P13)。翌日(即8月28日),他再與被告在相同的地點見面,目的是讓被告簽署一些文件,好使給予財團做申請(如P7各文件),好讓財團了解被告的背景,做初步的盡職調查及核實資金的真確性等等。當日出席的也有邱乾森及王建平和被告的先生,被告也在他面前簽署P7、P8、P9,而被告也在P10至P12、P5、P6的副本上簽署。在8月底,他們再會面,被告問及進展如何,他於是問被告有否把該筆518億美元的資金存放在銀行系統聯網內,被告聲稱在該系統內已可查閱。後來他在9月初物識到財團AC services Inc. Canada,要求被告簽署授權文件,核實資金的真確性。被告其後在9月3日簽署P14。

9.其後被告亦追問他與財團合作的進度,他講述由於被告顯得著急,他便開始懷疑被告。到9月7日,他再與被告及其先生見面,向他們表示財團快將查核其資金,若資金不存在會有問題,財團會採取法律行動,被告頓時表現較愕然,像很驚,問點算?其先生則說資金沒有問題,已在內網等等。其先生更說已找律師出信確認,又說已向香港的金管局確認過。證人覺得不可能,因為監管機構不會接受這樣的查詢,他便提出不如解除合作,但被告等不同意。到9月9日,被告沒有再聯絡證人,但他因為是介紹人,為避免有人懷疑他,於是便主動報警處理。盤問中,他不同意介紹這些工作需要牌照,因這是私人性質的,不少行家也有類同的工作,並非犯法行為。而他說因草擬文件給予財團查核,他也在乎文件的真偽,若文件有問題,他擔心有法律責任,而他給予被告簽署的文件,被告也表示明白內容等等。

10.PW2王厚昌是香港滙豐銀行亞太區保安及詐騙風險管理部經理,自1991年加入此部門至現在。他主要講述P10至P12、P20至P35等等的資金證明、結餘證明書及綜合賬戶組合摘要等等全是虛假文件。就P10那資金證明(proof of funds),他指出多項不真實的部分,包括該戶口號碼478-192816-888-062,滙豐銀行戶口不會有那麼多數字,前12位數字才可能會有,況且銀行方面不會出proof of funds這信件。P10的簽署人Stuart Gulliver是集團的CEO,並非general manager,更不會有officer number。文件上另一簽署人Cheung Chi Ming Steven,他在銀行內部電郵找不到此人存在,而文件上滙豐的蓋印內應只有HSBC,而不會有logo的。至於P11結餘證明書,除了上述相關戶口號碼、銀行印章、簽署人的問題外,他也憑藉文書上的passport number查核銀行戶口卻沒有此人。至於P12綜合賬戶組合摘要,除上述同樣的虛假情況外,文件中左手面是不會有barcode的。另外P20至P35在不同日期,上述的三類文件也因同樣理由是虛假的。至於P20及P21的簽署人Diana Cesar也不是滙豐的manager。他也講述P5卡片上的周俊彥,他也在銀行內部找不到此職員,個人財務服務經理在滙豐並無此職位,卡片上亦不會有個人手提電話如6895 7663等等。至於文件上Pang Sze Wai Teresa,他獲授權查核銀行全部客戶資料,同名同姓只有一戶口,但在2012年至2013年間,該戶口根本沒有518億美元存款。在記憶中,該戶口結餘餘款亦不會超過50,000元。

11.PW3尹騫樂WPC4301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她講述在2013年9月14日中午奉命在羅湖口岸截停被告,期後並進行拘捕及在打鼓嶺警處搜查。在被告的手袋內發現5隻USB手指驅動器,包括一隻紫色及黑色Verbatim牌子的(P15)。其後帶被告到她於窩打老道的住所搜查,在被告房間的梳妝檯上發現手提電腦(P17)已插上一隻紫色及銀色的USB,牌子是Kingston(P16),檯上亦有啡色信封,內裡發現有被告名字,看來是由滙豐銀行在2013年7月5日發出的資金證明(P20)、結餘證明書(P21)及綜合賬戶組合摘要(P22)。約下午6時許,當被告母親回來,她讓被告與之交代。其後被告坐回床上,女警背著她時,她突然看見被告左手向左後方伸向床與牆之間的位置,她於是捉著被告左手,打開其緊握之拳頭,竟發現被告手上拿著該Kingston USB(P16)。

12.其後,女警把P15、P16交予電腦鑑證警員23344(PW4),雙方亦在9月18日檢視P15及P16 USB的內容,並將其與案有關的檔案複製至P18主碟光碟及另一工作光碟。其後女警亦把手提電腦交予另一電腦鑑證警員PC5463,亦把電腦中的檔案複製成P19主碟光碟及另一工作光碟。女警後來在Verbatim USB的檔案內發現兩份看來是滙豐的文件,是2013年7月15日的結餘證明書及綜合賬戶組合摘要(P33及P34),當中亦有被告的護照頁(P36)及滙豐銀行卡片(P37)。此外,女警亦在Kingston USB內發現多張被告名字看來是滙豐銀行的文件,包括於2013年7月11日發出的兩張資金證明(P23、P24)、一張結餘證明書(P26)、一張綜合賬戶組合摘要(P28),另一套3張於2013年7月11日的資金證明、綜合賬戶組合摘要及結餘證明書(P30至P32),與及一張於2013年8月23日看來是滙豐發出的結餘證明書(P35)。除此以外,在Kingston USB內亦發現各類文件,包括看來是國民黨的信件、被告的護照頁、身分證及回鄉證等等(P38至P46)。其後女警亦在被告的手提電腦(P17)內發現3張在2013年7月11日看來是滙豐發出的資金證明書、結餘證明書及綜合賬戶組合摘要(P25、P27及P29)。

13.PW4曾能強SPC23344是電腦法證鑑證人員,並獲電腦鑑證文憑及資格,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他講述在2013年9月17日,從PW3 WPC4301手上接獲6隻USB手指驅動器,包括有Verbatim及Kingston牌子的。他使用法證軟件把P15及P16做影像檔案,燒錄在P18光碟主碟,另一工作光碟予PW3,他亦從PW5 PC5463獲得手提電腦,亦把當中檔案複製光碟主碟(P19)與及另一工作光碟,然後把上述兩隻USB及手提電腦交回PW3保管。

14.PW5 PC5463唐國偉講述在2013年9月19日從女警WPC4301手中撿取Sony手提電腦,檢視表面有否損毀,貼上電腦標籤防干擾。其後,同日把電腦交予PW4處理。

15.PW6鄧允邦是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職員,他呈遞銀行誓章P47,顯示以彭思慧Pang Sze Wai Teresa名稱在滙豐銀行內有兩個戶口,包括在2008年10月30日開的SmartVantage戶口503-833204-833,月結單顯示在2013年1至9月間,每月結餘少於港幣14,000元。另一個是在2010年4月28日開立的Premier戶口625-051081-888,但已在2010年9月24日結束。盤問中,他也解釋銀行誓章中第42段,他知悉銀行是有部門專責處理此文件,IT部門知道電腦防入侵的方法,他也相信電腦是正常地運作。至於D1及D2文件被指稱是在滙豐網上下載的架構圖及業務分類等等,證人表示並不清楚,但他也同意他只能查閱香港滙豐的戶口,無法查閱海外滙豐的戶口。

證供分析及裁斷

16.首先,郭大律師質疑上述所有相關文件是否虛假,他特別指出PW2只是亞太區保安及詐騙風險管理部經理,難以知悉他曾受過甚麼訓練或有否經驗來指出文件的真偽。可是,PW2已在此部門工作逾20年,作為滙豐的保安及詐騙風險管理部經理,顯然他已有足夠的經驗來指出滙豐文件的真偽,特別是他毋須甚麼工具或鑑證,已能輕易指出多項虛假的情況,包括銀行戶口號碼過長、簽署人職位不符、不會有officer number、甚至銀行logo也不相符等等,他甚至曾透過上述文件上的passport number來查核銀行全部的客戶資料卻發現沒有此人,但同名同姓的只有一位,其結餘非但沒有518億美元,更不超過50,000元。

17.事實上,PW6透過銀行誓章P47展示彭思慧Pang Sze Wai Teresa兩個在滙豐的戶口,結餘均不超過14,000元。其中一個戶口更早已在2010年結束。若比對開戶文件中的身分證號碼C619357(7)與在被告家中搜獲正插在其手提電腦的USB(P16)內裡所載被告的身分證,其號碼更是完全相同,可顯示為同一人。這在在顯示在上述所有相關文件中,即使是不同日期的資金證明、結餘證明書或是綜合賬戶組合摘要內指出被告的資金結餘達518億美元,這顯然是虛假的。當然,郭大律師嘗試指出,即使是銀行戶口的查核,這極其量只是香港滙豐的,無法查閱或得知海外滙豐的戶口。可是,上述三類文件所顯示的均是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的資金證明書(proof of funds),文件上更有其香港的地址(如P10),完全難以想像文件是指海外滙豐的情況。郭大律師亦指,銀行誓章可能只是提及零售銀行業務,並非包括私人銀行業務,但PW2已說明已獲授權查核銀行全部客戶資料,與被告同名同姓的根本只得一個戶口。顯然,若質疑這可能牽涉海外戶口或其他業務範疇時,這方面根本並無任何證供基礎。

18.此外,郭大律師亦指,若中介人只因其強制職責所在而作出某作為,不可以此看為對他不利。郭大律師更指,PW1曾說過將被告所簽的文件轉交財團,自己會有法律責任。但明顯地在本案中,這並非是中介人必須強制地交文件予任何財團的情況,他只是說因為文件是由他交回財團,他在乎其真偽,也擔心有法律責任,後來,他因已懷疑被告,也聯絡不上,於是更主動地報警,免受人懷疑。郭大律進一步指出,中介人並無蒙受任何損失。但中介人表明此為他的工作,協助被告尋找適當財團合作,繼而更預備盡職審查文件予被告簽署,以致他稍後可交予財團查核。毫無疑問,若所交付的文件屬虛假,無法完成融資的合作,中介人顯然無法賺取任何或更大介紹的利潤或機會了。事實上,中介人(即PW1)清楚在法庭講述被告首先怎樣向他展示P10至P12的正本,即資金證明、結餘證明書及綜合賬戶組合摘要,顯示被告有518億美元的資金,繼而被告亦在該些文件副本上簽署,好使PW1可交予財團商討及查核,其實被告自己明知這些文件是虛假的,她更知道自己的賬戶根本沒有518億美元的資金,卻企圖透過使用這些文件,以圖誘使PW1接受,並信以為真,以致PW1進一步與財團接洽。但這些文件根本是虛假的,必然致使PW1或財團蒙受不利,這顯然包括導致中介人被剝奪賺取報酬或較大報酬的機會,甚或是其他獲取經濟利益的機會,這些均是顯而易見的。

19.最後,就證物的連貫性上,郭大律師質疑複製的檔案是否完全一致,又或是怎樣操作。可是,在盤問下並無證供上的動搖,3名警員更清楚講述怎樣處理這些文件及證物,沒有證據顯示有何受干擾之處,而PW1更已清楚說明被告原向他展示P10至P12的正本,後來被告更在副本上簽署,就是P10至P12。

20.至於3名警員,尤其PW3(WPC4301)更是仔細及清楚地描述她怎樣從被告手袋,及其家中分別搜出啡色信封內的P20至P22,即看來是滙豐銀行在2013年7月5日發出載有被告名字的資金證明、結餘證明書及綜合賬戶組合摘要,亦搜出共5隻USB及手提電腦,包括P15、P16及P17,其後再把相關文件複製到P18及P19之光碟內。P15 Verbatim USB內有P33及P34,即2013年7月15日的結餘證明書及綜合賬戶組合摘要,P16 Kingston USB內有P23、P24、P26、P28、P30、P31及P32,分別均為2013年7月11日的資金證明、結餘證明書及綜合賬戶組合摘要,亦有P35,即2013年8月23日的結餘證明書,而在P17手提電腦內亦有P25、P27及P29,分別為2013年7月11日的上述三類文件。

21.上述所有不同日期的三類文件均顯示,被告看來在滙豐的賬戶內有518億美元。可是,事實上這根本並非真實的。除結餘是虛假外,PW2也清楚說出文件上其他虛假之處,本席毋須再重複提述。毫無疑問,被告管有上述這些文件、USB及手提電腦,內裡亦有這些文件的檔案,明顯地她不單知悉這些文件是虛假的,其意圖更顯然是藉此而誘使其他人接受為真實的,否則更用不著存有那麼多不同日子同類型的虛假文件,目的就是為誘使別人接受而致使他人蒙受不利,即或不然,被告顯然也沒有任何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這些她自己明知是虛假的文件。

22.因此,按上述所有分析,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企圖使用虛假文書罪及管有虛假文書罪,被告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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