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毓麟

Case No.DCCC 382/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8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8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毓麟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14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出席人士: Mr Steve Chui(徐福亮),Counsel on Fiat, for HKSAR/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Mr Chu Po Tien,David(朱寶田),instructed by Eddie Lee & Co,assigned by the Director of Legal Aid, for defendant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案情

2.在2013年11月25日約下午3時35分,葵涌大廈街5-17號仁雅大廈19樓B室的戶主林女士把該單位的木門關上及鎖好鐵閘後,離開該單位。

3.於同日約下午4時30分,戶主的女兒劉女士返到單位門前時,留意到鐵閘有被毀壞過的痕跡。

4.劉女士打開單位的木門後,發現被告人在單位內,於是立刻報警。

5.被告人見狀立刻從單位的窗口逃離,並沿該大廈外牆的水渠往下爬,並在六樓位置再進入大廈內。

6.其後警方在該大廈的一字樓截查了被告人,並從他身上搜出3條金鏈,1條金頸鏈,港幣約2,200元,及新台幣約3,200元。這4條金鏈其後被戶主林女士認出為屬於她的財物。

7.警方其後在該大廈的六樓走廊一個窗口對出的簷篷,檢獲一個紅黑色背嚢,內有一頂黑色「喼」帽,一副黑色太陽眼鏡,一件黑色帶有豹紋的外套,一對波鞋和手套,及大部份失物。這些衣物和戶主女兒劉女士看到在單位內的竊匪的衣着吻合。DNA鑑證化驗亦顯示這些衣物附有被告人的DNA。

8.大部份被竊的財物均從被告人身上及上述的紅黑色背囊內尋回。

被告人背景

9.被告人現年38歲,已婚,但未有兒女。他在港接受教育至中一,有12年裝修工作經驗。

10.被告人總共有29項刑事定罪紀錄,雖然除今次之外,被告人從未就入屋犯法被定罪,但他有5次的偷竊定罪紀錄。而他最後一次被判刑的日期是2010年11月12日。

求情

11.代表被告人的朱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沒有夥伴犯案,沒有用重型爆竊工具,沒有對單位造成嚴重破壞,亦沒有證據顯示案件是經過精心策劃。朱大律師正確地指出,本案的最強求情理由,是被告人的認罪。他亦指出,被告人最後一次以不誠實手法犯案,已是2001年的事情。基於上述原因,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可給予被告人全數三分一的扣減。

判刑理由

12.這是一宗非法侵入一個住宅單位而進行偷竊的案件。涉及爆竊住宅單位的罪行,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下,一般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

13.就本案而言,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人在庭上承認控罪。被告人因就本案而被扣押,以致他不能出席外袓母的喪禮,並不構成求情理由,他太太由於這事要與他離婚,亦不構成求情理由。

14.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在替被告人作出求情陳詞時所指出的因素,如被告人單獨及沒有精心策劃下犯案,犯案時沒有使用重型爆竊工具,及沒有對涉案單位造成重大破壞等。都只是突顯了就上述犯案手法而言,沒有加刑因素。本席亦接納就被告人的犯案方法及其後果,不存在加重刑罰的因素。

15.但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顯示被告人於15年間,即由1995年6月29日至2010年11月12日期間,累積了29項定罪判刑紀錄。這些紀錄,包括5項於不同日期及案件中干犯的偷竊罪,13項與危險藥物有關的罪行,管有非法武器,嚴重傷人,偽冒警務人員,管有他人身份證及停牌期間駕駛等。被告人屢次干犯各式各樣的罪行,顯示被告人並未就之前的判刑,受到足夠阻嚇,因而再犯。

16.既然上訴庭在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一案,裁定3年的量刑起點是適用於一位初犯的成年住宅爆竊干犯者,就本案的被告人的屢次犯法而言,本席認為,有需要將量刑起點上調至3年零3個月監禁,以示阻嚇,亦以保障公眾利益。

17.就被告人對控罪的承認,本席會給予他全數三分之一的扣減。扣減後的刑期為26個月監禁,故被告人就本案所涉的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6個月。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