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秋華

Case No.DCCC 673/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7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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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秋華WONG Chau W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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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10月1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卓龍笙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錦娟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林麥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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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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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被告是精神病患者,與及案件的性質,本席索取有關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0月10日。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和一名姓蕭的受害人一同在深水埗黃竹街的鴻基護老中心1樓居住。他們是院友。該護老中心有四十八張床位。受害人和被告的床位只是一床之隔。受害人和被告都有精神病患,需要定期食藥。2014年5月11日,護老中心的職員(控方第二證人)聽見受害人細聲說不要。控方第二證人看見被告在受害人的床邊,右手持著6吋長的刀(證物P1)。被告彎身,試圖襲擊受害人。當時受害人和被告的外衣已經沾有血漬。受害人試圖奪取那把刀以自衛。控方第二證人立刻上前制止被告,並且有一番糾纏。很快另一名女職員(控方第三證人)亦前來相援。控方第二證人從被告取去那把刀,把被告制服,直至警員到達現場。控方第三證人則對受害人進行急救。受害人說他有不少病患。2014年5月11日下午3時許,受害人在床上休息,突然被告一言不發,便來到受害人的床邊,狀甚憤怒。被告用那把刀刺向受害人的面和左眼位置。受害人不知為何被告襲擊他。

3.在警誡下,被告說他和受害人因為早餐和看電視的問題有所爭拗,受害人令被告感到憤怒,於是便外出去買一把刀來襲擊受害人。

4.受害人被送到醫院急症室治理。醫療報告指出,受害人的頜骨角有一度深層的刀傷,左邊頭部有兩處深層的刀傷,左手有多處傷勢,多處裂傷。醫生在同日完成傷口探查和縫合。電腦斷層掃瞄顯示,受害人左邊頸部有血腫、右肺出現氣胸。受害人在2014年5月24日出院,康復進度可算是滿意,但因精神病問題而入住荃灣醫院。

5.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出,他和受害人每天都有紛爭。案發時,他剛和受害人因看電視問題有所爭拗。被告老羞成怒,出外買刀來襲擊受害人。他用刀襲擊受害人的頸部兩次。

求情理由

6.辯方呈上一份求情文件夾作為法庭的參考。

7.被告現年67歲,中一程度,單身,曾經任職巴士公司長達二十年之久。被告明白和同意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和建議。辯方大律師說,在被告眼中,受害人經常和被告爭位坐,受害人亦腳踢間板來騷擾被告。在事發當天,受害人甚至向被告暴露私處,引致被告老羞成怒而行兇。被告向警方承認控罪,亦第一時間向法庭認罪。

8.被告感到懊悔,亦呈上被告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深受精神病患之苦,可幸是受害人並沒有永久的創傷。辯方大律師說被告的姐姐亦希望法庭能夠頒下住院令,使被告能夠得到適當的治療,減低重犯的機會。辯方大律師說,被告在被捕後一直被扣押至今,希望法庭能夠頒下住院令。

判刑

9.這是一宗不幸的事件,但經常發生在老人護理中心。兩名年逾花甲,亦同是精神病患者的護老中心院友,長期因為小事而發生爭拗。最後被告在案發當天,憤而出外買刀行兇,襲擊受害人。不幸中的大幸是,受害人並沒有受到永久的傷殘,受害人住院十一天才出院。被告在2013年5月因為傷人罪,而被判監十四天。同樣地,那次傷人案件亦涉及另一名院友。被告的求情信說他感到十分後悔,對院友受傷感到抱歉,希望院友能夠原諒。

10.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是明智之舉。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專家考慮到被告的個人情況,以及被告在2013年的同類定罪,建議法庭頒下12個月的住院令。

11.在綜觀各項因素,本席需要平衡被告的求情因素以及社會利益,本席決定接受專家的建議,頒下十二個月的入院令,下令被告到小欖精神病中心服刑。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